重要修正項目:
1.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提高為十年有期徒刑。
2.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修正降低為五公克以上。
4.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
5.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6.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
電子信箱:lawyerchw@gmail.com ;Line ID :lawyerchw ;電話:(02)2331 9859 個人網站 : https://www.lawyerchw.tw/
關於吸收資金是否同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以及答辯重點。
一、答辯重點:
(一)自始即無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參與者無成為多層次傳銷之業者或傳銷商之餘地。
(二)參加人非在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擔任重要職務、非屬該組織高聘參加人、無權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決定重大營運事項、非積極參與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非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係單純之參加人者,即非該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