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更新:簽訂合夥契約應注意事項及合夥契約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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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契約書
立合夥契約書人 、 、 、 、
、 等 人,為經營私立短期補習班事業(以下簡稱本合夥事業)而經全體同意,共同訂定下列合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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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契約書
立合夥契約書人 、 、 、 、
、 等 人,為經營私立短期補習班事業(以下簡稱本合夥事業)而經全體同意,共同訂定下列合夥條款:
民事假扣押聲請狀
聲 請 人:○ ○ ○ 住104台北市○○區○○路○○號○樓
(即債權人) ○ ○ ○ 住同上
○ ○ ○ 住同上
○ ○ ○ 住同上
相 對 人:○ ○ ○ 住104台北市○○區○○路○○號○樓
(即債務人)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價金事件,聲請假扣押事:
聲請事項
一、請准債權人提供擔保後,就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萬元整之範圍為假扣押。
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理由
壹、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一、首按,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分之配偶及子女,被繼承人業於民國(下同)○○年○○月○○日死亡,而由被繼承人等概括繼承所有權利義務(聲證1號-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乙件;聲證2號-繼承系統表乙件)。而○○○原名○○○,係於○○年○○月○○日改名(聲證3號-陳羿函戶籍謄本影本乙件),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繼承人○○○前於○○年○○月○○日與相對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聲證4號-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件),乃以○○縣○○鄉○○段○○地號之部份土地為買賣標的(嗣分割為同段○○之4、○○之5地號,其後地籍重測改編為○○縣○○鄉○○段第○○、○○地號土地,請參見聲證5號-土地豋記第二類謄本二件)。其中,○○○與○○○先則僅以○○縣○○鄉○○段○○地號中,面積 壹公頃 之土地為買賣標的,買賣總價款則為新台幣○○○萬元整(請參見聲證3號第一頁土地標示、第一條價款約定);嗣雙方復於○○年○○月○○日重新協議將買賣標的變更為 参公頃 ,買賣總價款則增加為新台幣○○○○萬元整,並約定應於重新協議後3個月內辦理分割及過戶完竣(請參見聲證3號第三頁其它特約事項附註2)。
三、其後,雙方乃陸續辦妥土地分割及移轉登記事宜,並完納土地增值稅捐(聲證6號-○○縣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二件)。系爭買賣標的雖因地籍重測而改編地號,惟請 鈞院參見不動產買賣契約載明「○○縣○○鄉○○段○○地號之土地、買賣面積為 参公頃 」,復參以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鄉○○段第○○地號」、「○○鄉○○段第○○地號」,顯見系爭標的當時確已完成分割;課稅宗地面積則分別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合計為○○○○平方公尺,即○○公頃,確與雙方約定買賣標的相符。至於卑南鄉初鹿段第○○地號、第○○地號,嗣後則分別重測改編為○○縣○○鄉○○段第○○、○○地號,此請參見聲證4號所載土地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職是,被繼承人○○○確已完全履行出賣人義務,誠屬明確。
四、然查,關於相對人所應履行之給付價金義務,相對人僅於○○年○○月○○日支付○○○萬元整、○○年○○月○○日支付○○○萬元整(請參見聲證3號第五頁),其後則未再支付任何款項。縱依當時○○○與相對人所約定,相對人得於89年之前逐年分期給付全部款項(請參見聲證5號),亦已遲延給付多時。雖相對人前曾以出賣人尚未履行塗銷抵押權登記,作為拒絕支付剩餘款項之理由。惟查,該二筆土地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完畢。此可參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借款人○○○先生前提供○○縣○○鄉○○段……業於○○年○○月○○日全部受償」(聲證7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函文影本乙件)。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務業已清償完畢,相對人隨時得以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持該行所發給之清償證明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聲請人前已多次告知相對人,聲請人願代為辦理塗銷登記手續並負擔相關費用,惟相對人均不願配合出具相關辦理文件。經查,「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101條第1項訂有明文。則系爭抵押權登記既已處於隨時得予塗銷之狀態,僅係相對人故意拒絕以土地所有權人身分授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事宜,當應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剩餘款項。
五、承上,相對人應有給付土地買賣價款之義務,而依雙方所約定總價○○○萬元整,扣除相對人先行給付之○○○萬元整,以及先由相對人墊付而應自買賣價款扣除之土地增值稅○○○萬○○元整,相對人尚應給付○○○萬元整。聲請人爰以此金額做為聲請假扣押之金額。
貳、假扣押之原因:
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訂有明文。蓋因聲請人前向相對人通知抵押權擔保債務業已全部清償,該等抵押權登記已可塗銷,聲請人願意代為辦理塗銷登記手續並負擔相關費用,並請相對人盡快籌款協商還款事宜。詎相對人不僅拒絕授權辦理抵押權登記塗銷事宜,故意使給付土地剩餘價款之條件不成就,近日更聽聞相對人有蓄意脫產,故意躲避給付價金義務之情事。職此,聲請人自有起訴請求給付剩餘買賣價金之必要。然查,相對人家無恆產,若未透過假扣押程序扣押相對人僅有之系爭土地,聲請人日後請求給付價款訴訟縱獲勝訴判決,恐仍執行無著。此外,聲請人除釋明上開債務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甚難執行或脫產之虞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敬祈 鈞院准為假扣押之裁定,而保權益。
参、末查,「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訂有明文,本案因聲請人擬查封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為系爭買賣土地(○○縣○○鄉○○段第○○、○○地號土地),乃位於 鈞院管轄範圍內,爰向 鈞院為假扣押之聲請,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依法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裁定如聲請事項所載,俾保聲請人權益,毋任感禱。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聲證1號-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乙件。
聲證2號-繼承系統表乙件。
聲證3號-○○○戶籍謄本影本乙件。
聲證4號-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件。
聲證5號-土地豋記第二類謄本二件。
聲證6號-○○縣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二件。
聲證7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函文影本乙件。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 狀 人:○○○
○○○
○○○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甲方:○○○ ○○○
乙方:○○○ ○○○ ○○○(即○○○)
○○○ ○○○
緣○○○膝下子女共六人,為齊心協力奉養○○○,業就甲方前所領取○○○帳戶內款項,以及○○○名下全部股票之保管方式,共同達成協議。爰就協議內容商訂下列條款,俾供各房子女共同遵守,而利○○○安養天年。茲臚列如下:
第一條 協議標的:
(一)甲方同意返還前所領取新台幣○○○萬元整,以及自98年○○月○○日起至同年○○月○○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萬元整,合計金額為 ○○○萬 元整。
(二)甲、乙雙方同意就○○○自97年○○月○○日起至98年○○月○○日止奉養○○○所付出心力,按月給予3萬元整補貼,並返還其因此所實際墊付相關費用,金額合計為 ○○○萬 元整(已扣除先從郵局支領撥用部分)。應由甲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內匯入下開帳戶:
○○商業銀行○○分行○○○○○○○○○○ 戶名:○○○
(三) 甲、乙雙方同意就○○○自97年○○月○○日起至97年○○月○○日止奉養○○○所付出心力,按月給予3萬元整補貼,並返還其因此所實際墊付相關費用,金額合計為 ○○○萬 元整。應由甲方自行就第一項款項中抵扣。
(四)關於○○○女士前已委任律師聲請假扣押,並向○○○女士提出刑事告訴等案,相關費用均由○○○所墊付。雙方同意就○○○所墊付之假扣押擔保金,嗣取回後應匯還○○○歸墊。至於其所墊付之法院規費及律師費用,金額合計為○○萬 元整。【包括假扣押執行費○○、提存規費○○、假扣押裁定○○、律師規費(包含假扣押、刑案告訴、洽談和解及撤回假扣押取回擔保金)○○萬】,甲、乙雙方同意該筆費用應由第一項款項中支付。應由甲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內匯入下開帳戶:
○○商業銀行○○分行○○○○○○○○○○○○ 戶名:○○○
(五)甲、乙雙方同意就第一項之款項,扣除前開各項應付款項後,就其餘額 ○○○萬元整全部匯入下開帳戶而由○○○保管,開戶印鑑則由○○○保管(變更印鑑須經由○○○同意)。本筆款項及帳戶,乃作為○○○女士安養天年之基金專戶。應由甲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內匯入下開帳戶:
○○銀行○○分行 ○○○○○○○○ 戶名:○○○
第二條 股票處理方式:
(一)甲、乙雙方同意就○○○名下全部股票,委由○○○全部予以處分。
(二)○○○處分上開股票後,所獲款項為○○○萬元整(○○銀行○○分行○○○○○○○○○○帳號)、○○○萬元整(○○國際商銀○○分行○○○○○○○○○○帳號)。雙方同意除非經全部子女同意轉為定存,或因前條第五項安養基金專戶款項用罄而有支用必要,否則此筆款項暫不動用。
(三)上開帳戶存摺由○○○保管,開戶印鑑則由○○○保管。
第三條 安養基金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下列款項支付方式:
(一)就第一條第五項所設立之基金專戶,委由○○○管理並按月撥付三萬元整作為奉養○○○之費用,雙方均得隨時請求查核該專戶之帳戶明細。
(二)○○○日後若轉往○○醫院附設安養中心頤養,則前項固定撥付費用提高為三萬六千元整。
(三)若有委請看護照顧之必要,則聘請看護之費用應由○○○、○○○(即○○○)平均分擔,並將費用匯進基金專戶。
(四)除前三項應支付費用之外,若有其他醫療、照護等應行支付費用,得由全部子女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支付。但若有緊急醫療必要者,甲、乙雙方同意委由○○○逕行支付該等費用,並於支付後三日內通知雙方。
(五)基金專戶款項支用完畢後,嗣後每月奉養費用及其他醫療、照護等費用,應由○○○、○○○(即○○○)平均負擔。
第四條 ○○路不動產內物品之處理方式:
針對○○○存放於○○市○○區○○路○○段○○號○○樓之物品,乙方同意於○○年○○月○○日至同年月○○日間予以清理,並應由甲方配合乙方所指定時間到場開鎖見證。乙方清理完畢所餘物品,則同意無條件委由甲方自行拋棄。
第五條 暫不處理之財產
雙方均同意並確認下列財產均為○○○所有,暫時不予處理:
(一)龍巖塔位11個,目前權狀由○○○保管中。
(二)中華郵政台北○○郵局○○○○○○○○帳號帳戶及款項,存摺委由○○○保管。
(三)○○銀行(嗣合併為○○銀行)○○○○○○○○○○帳號帳戶及款項,存摺委由○○○保管。
第六條 同意取回假扣押擔保金
針對○○○對於○○○所聲請之假扣押執行(案號:台灣○○地方法院○○年度執全字第○○號),雙方同意委由○○法律事務所○○○律師辦理撤回假扣押執行事宜。甲方則同意出具取回擔保金同意書暨印鑑證明,俾利辦理取回擔保金事宜。
第七條 擔保真實條款
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全部財產歸入安養基金專戶保管,以利其安養天年無虞,雙方並均保證並未侵占隱匿任何其他財產。除前開售股款項及中華郵政、○○銀行帳戶外,如有其他保管○○○帳戶者,均應於協議書簽訂後七日內,將全部款項匯入第一條第五項安養基金專戶。爾後若發現立協議書人有侵占隱匿其他財產之情事,或保管○○○帳戶而未將全部款項匯入安養基金專戶,則應屬未經○○○同意所自行竊取侵佔,除應負刑事相關責任外,並應將該等財產附加法定遲延利息及加倍違約金歸入安養基金專戶。
第七條 附則
(一)本協議書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法律為準則。倘有任何糾紛,雙方應再依子女家庭會議投票解決。如有因此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一式十份,除將其中一份交由甲方提呈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外,其餘由甲、乙雙方、兩位見證律師各執一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 ○○○
乙方-○○○代理人 ○○○代理人
○○○ ○○○
○○○(即○○○)代理人
見證律師-○○○ 律師
○○○ 律師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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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約 書
立合約書人: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企業社 (以下簡稱乙方)。
茲雙方同意,由乙方承攬甲方○○鋼鐵○○廠新建工程,並簽訂履行條款如下:
一、 工程名稱:○○鋼鐵○○廠新建工程(廠房及辦公室、屋外廁所工程)
二、 工程地點:○○工業區
三、 契約文件:本工程契約文件包含工程合約書、建築圖說、工程預算單、施工說明書、工程進度管制表,以及其他經甲方指定之契約附件。
四、 工程範圍:
1、 本工程僅含廠房及辦公室、戶外廁所營造工程(詳如○○○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圖說);不含鋼構工程、水電工程及彩色鋼板、採光板、屋頂通風器及植栽工程。
2、 本工程鋼筋材料、混凝土材料由甲方業主代購。
五、 工程總價:本工程以新台幣○○○○萬○○○○元整(未稅)總價承攬,細目詳如工程預算單(甲方提供之材料依實做實算辦理,乙方不得浪費材料造成甲方損失,若超出合約數量,該超出數量所發生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六、 付款辦法:
1、 本工程於簽訂合約後須先行支付訂金30%,以現金匯款方式給付之。
2、 本工程於每月20日辦理估驗請款,乃依實際進度就當期已施工完成部份估驗計價。每期請款金額應分別扣除30%抵充甲方先行支付之訂金,扣除5%為預扣工程保留款,僅就65%部分於次月9日以現金匯款方式給付之。
3、 乙方如施工品質低劣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甲方得於乙方請領工程款時變更核付當期應領之工程款金額;如有下列情形,甲方並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以致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五以上(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而仍不履行(4)其他重大違約情形。
4、 保留款退還:經驗收合格無誤後,以交付即期支票之方式給付之。
七、 工程期限:
1、 開工期限:應於98年9月21日前申報開工,98年9月21日 開工。
2、 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於99年04月30日 完成。其中廠房柱頭工程應於98年11月23日 以前完工,以利鋼構吊裝。工程進度詳如工程進度管制表。
3、 工程延期: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ㄧ,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盡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不計算逾期違約金:(1)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6)其他經甲方認定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
八、 工程變更:
1、 甲方對本工程有變更計劃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
2、 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增減之,但所增減之金額超出總工程款10%時,須經甲乙雙方辦理契約變更,另行議訂合理金額施作。
3、 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應由雙方辦理契約變更,議定合理單價。
4、 倘因甲方變更計劃,致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份或已到場之材料時,由甲方核實驗收,並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比照訂約時料價計價給乙方。
九、 價款調整:
1、 甲乙雙方均不得因物價、電價、油價或工資漲跌及稅率調整為理由,要求調整工程價款。
2、 如係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則依實際損害情形或增加部份辦理追加。
十、 施工責任:
1、 乙方就本工程保證確實遵照施工規範及圖說施工,如發現因施工錯誤或品質低劣,致造成損失或意外時,其可歸責乙方之部份,應由乙方負責修繕完成。
2、 乙方倘所做工程草率或材料低劣不合規定者,甲方通知乙方拆除重建,其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3、 本工程進行期間,如因配合進度或施工,甲方認為需增加工人或加班趕工之必要時,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拒絕及要求加價。
十一、 場地清理:
1、 本工程進行期間,所有與工程有關現場廢料雜物及臨時設備等,概由乙方清除整理,如未確實遵照處理,由甲方逕行雇工處理,且於應領工程款中扣抵,乙方絕無異議。
2、 凡在施工範圍經挖出之廢土及完工後剩餘之磚塊砂石等廢棄物,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本工程施工發生損壞或淤積廢土砂石應隨時修復及清理。
十二、 工程圖說:所有本工程之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本合約有關附件等,乙方須完全明瞭,應切實遵照辦理。
十三、 工程監督:
1、 甲方所派監造工程之人員,有監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權。
2、 甲方監造人員如發現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聽指揮,得隨時通知乙 方更換之。
3、 乙方須配合甲方監造全部工程,包括鋼構、彩鋼、水電及消防,直到全部工程驗收完成,不得推諉。
十四、 工程管理:
1、 乙方須派富有工程經驗之代表人常駐工地、監督施工,並負責工人之管理,嚴格約束工人遵守紀律,如有任何觸犯法規或違警行為所致糾葛,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2、 倘甲方認為乙方所派代表人不稱職時,得通知乙方更換之。
3、 乙方須在每星期一中午以前,將工程日誌及進度向甲方書面報告。
十五、 工程設備:乙方對於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儲存,均應有完善之設備。
十六、 材料機具:
1、 所有材料機具,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備。
2、 本工程內應由甲方供給之機具材料,因故未能即時供給以致工期延宕,甲方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
十七、 安全措施:
1、 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營造安全衛生設備標準規定,並為所屬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意外保險切實辦理,並嚴格監督工作人員確實遵守甲方工地之一切安全規定。
2、 施工期間乙方須於工作地點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各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設立顯明之標誌,以策安全,倘有疏失致造成意外時,由乙方負責賠償。
3、 乙方應約束工人於工程進行中配戴安全機具及做好安全措施,如工人遇有意外或傷亡情事時,應由乙方處理,與甲方無涉。
十八、 工程保管:
1、 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場材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經甲方估驗計價者,均由乙方保管。若甲方未付款或支票未兌現前,建築物及到場材料等所有權均歸屬乙方所有。
2、 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由甲方應就使用部份先行驗收。
十九、 災害處理:
1、 工程進行未有延誤,而於驗收前遭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時,乙方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甲方派員會同勘驗屬實,由雙方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2、 乙方應投保營造工程險,如遭天災發生補償時,需將保險賠償及其它可彌補之款項從損害中扣除之。
二十、 工程驗收:工程全部完竣後,經乙方書面通知甲方之日起十日內甲方應辦理驗收,否則視同驗收完成。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給之。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合約不符,乙方應在甲乙雙方議定期限內修改完善。
二十一、 罰則:
1、 乙方倘不依照合約規定期限完工,得按逾期之日數,每日賠償甲方之損失,按合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算;是項賠償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領工程款內扣除,但全部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工程總價之百分十為限。
2、 工程驗收時,驗收人員認為有開挖或拆除一部份工程,以作檢驗之必要時,乙方不得推諉。若檢驗合格部份應由甲方依價補貼乙方修復費用。
3、 乙方倘未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善盡工程監督及工程管理責任時,甲方得按日扣除本合約內利潤管理費千分之一計算,累計不得超過該利潤管理費二分之一。
二十二、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完竣驗收之日起,由乙方開具保固書保固二年。
二十三、 合約時效:本合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 仲裁與訴訟:
1、 甲乙雙方如對契約條款發生爭議,得經雙方同意而依仲裁法程序提請仲裁。
2、 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五、 其他約定事項:
1、 合約訂定後,凡因不能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逾一年仍無法施工者,乙方得要求終止合約。
2、 乙方施工品質低劣且不符合工程規範施工並偷工減料時,甲方得終止合約。
二十六、 合約份數及附件:本合約正本二份、副本三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交由甲方,二份交由乙方,印花稅各自負擔。
立合約書人:
甲 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簽章)
地 址:台北市○○路○○段○○號○○樓
統一編號:
電 話:
承 辦 人:○○○ 副總經理 (簽章)
乙 方:○○企業社
負 責 人:○○○ (簽章)
地 址:○○縣○○鄉○○村○○街○○○號
統一編號:
電 話:
承 辦 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年○○月○○日
和 解 書
立和解書人:甲方:○○○
乙方:○○○、○○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乙方○○○於民國(下同)○○年○○月○○日晚間,於臺北縣○○市○○路附近,與甲方發生車禍事件(刑事部份,現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案號為:○○年度偵字第○○號,○股承辦),今雙方同意和解並議定條款如后,俾共同遵守:
一、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前就本事故業已支付甲方新台幣24萬3千元整(○○客運支票13萬元,○○產險11萬3千,業經甲方收受無誤),今經雙方合意,由乙方再給付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予甲方,以為本事件全部之賠償。此四十萬部分,其中30萬元由○○○先生以現金支付,另10萬元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支票方式給付(票號:SG 0198956 發票日期:96年4月11日),乙方已將上開支票乙紙及現金30萬元,合計金額四十萬元全數交付予甲方無誤,不另立據。
二、 甲方同意於上開支票兌現後,撤回本件之刑事告訴,甲方並於簽立本和解書同時,先行交付經由甲方用印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內附和解書正本乙份)予○○○律師,○律師於支票兌現後,得將上開撤回告訴狀,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遞。
三、 雙方除本和解書外,已無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不得再基於任何理由為請求或主張。
四、 本和解書乙式四份,雙方各持乙份,另一份則用於刑事撤回告訴狀陳報之用。
立和解書人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見證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工 作 規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僱用關係
第 三 章 薪 資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 息、休 假及請 假
第 五 章 獎 懲
第 六 章 退 休、職業災害補償及撫 恤
第 七 章 褔利措施及安全衛生
第 八 章 附 則
中華民國○○年 ○○月○○日公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制定目的與準據)
本公司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事業發展,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凡對於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除法令或本公司相關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三 條 (員工)
本規則所稱之員工,係指受雇於本公司從事工作而獲得報酬之人員。
第 四 條 (職業倫理)
本公司勞雇雙方均應致力於企業倫理及職業道德之建立,互為對方設想,以為良好勞雇關係。
第 五 條 (權利義務)
本公司有妥善照顧勞工之義務,也有要求勞工提供勞務之權利,各同仁應遵照本公司規則之規定,善盡勤慎敬信的義務,方能獲得應享之權利。
第 六 條 (服務守則)
凡本公司員工為公司之發展,全體員工之褔祉,應遵守下列各項守則:
一﹑公私分明,相互尊重人格,誠懇相處,協力達成企業經營之目的。
二﹑服從各級主管人員指揮監督。
三﹑平日言行,應誠實廉潔,不得有放蕩、奢侈、冶遊、賭博等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四﹑不得在外兼任有妨害本公司業務或從事與本公司相同之業務。
五﹑對各單位業務或技術上機密,均不得對外洩漏。
六﹑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掌理之文件、函電、設計圖面、資料等。
七﹑對於一切公物應加愛護,不得浪費。
八﹑執行職務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或無故稽延。
九﹑本公司員工除經辦公司有關業務外,對外不得擅用公司名義行使。
第 二 章 僱用關係
第 七 條 (僱用)
本公司僱用員工應經面談核定或經考試合格及三個月試用期檢定後,方得僱用。
本公司僱用員工,不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予以歧視。
第 八 條 (報到手續)
本公司正式僱用之員工,應依照規定到職三日內辦妥一切報到手續。報到時應繳納下列資料:
一﹑人事記錄卡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保證書(財務、會計、主管級以上人員)
四﹑學經歷證件(含退伍證)影本
五﹑照片(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六﹑扶養親屬表
七﹑服務證明書
八﹑身體健康檢查表
保證手續及保證人之資格及責任,均以保證書約定之。
第 九 條 (得不經預告終止僱用)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期間終止僱用關係:
一﹑於受僱時為虛偽意思表示,致本公司誤信而有受損,或有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本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家屬、各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僱用關係或本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公司物品或故意洩漏本公司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七﹑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第 十 條 (經預告終止僱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經預告後,終止僱用關係: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十一 條 (預告期間)
本公司依前條終止僱用關係時,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者。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公司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
第 十二 條 (核定資遣)
勞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本公司不得終止僱用關係。若本公司遭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勞工。
第 十三 條 (資遣費)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及前條之規定終止僱用時,除給予預告期間應得薪資外,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本公司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半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本條款資遣費之發給,不適用於因自請辭職經核准、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或違反本規則第九條或第五十條所列情事而終止僱用關係者。
第 十四 條 (年資計算)
本公司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予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予標準,依本規則第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經徵得員工同意由關係企業調至本公司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十五 條 (年資併計)
員工之工作年資以服務本公司者為限。惟受本公司調動之工作年資和現在本公司僱主接替時即予留任之勞工,其年資由本公司續予承認,並應予合併計算。
本公司若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事業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均依第十一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僱用關係,並依第十三條規定發給資遣費。留用員工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由新事業單位併計承認。
第 十六 條 (辭職預告)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僱用關係:
一﹑本公司於僱用員工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員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本公司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工作內容對於員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本公司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本公司僱主、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員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本公司不依僱用關係給付工作報酬者。
六﹑本公司違反僱用關係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員工權益之虞者。
員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僱用關係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本公司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員工不得終止僱用關係。
本規則第十三條發放資遣費之規定,於本條終止僱用關係準用之。
第 十七條 (自請離職)
本公司員工除有本規則第十六條各款情事外,自請離職者,應依下列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於次月發薪日發給應領之薪資:
一﹑一般員工,於三十日前向本公司預告之,經總經理同意者除外。
二﹑經理級(含)以上主管,於四十五日前向本公司預告之。
三﹑依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妥職務、帳務交接。
員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並辦妥職務、帳務交接時,應賠償公司因其離職所造成之損失。
第 十八 條 (服務證明書)
僱用關係終止後,員工經辦妥移交手續離職者,得請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 十九條 (調遷)
本公司因經營需要,不違背僱用關係,且對員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作不利之變更,得依員工之體能及技術,調整其工作地點、工作項目或職務種類,其年資合併計算,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複議。
調任部門與原任部門之距離過遠,本公司將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 二十 條 (移交)
本公司員工接到調任之「人事通知單」,應於十五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後,經另行指定移交日期者除外,逕就新職,並得依規定報支旅費。
第二十一條 (移交手續)
凡經管下列各項業務之員工,於調職或離職時應就職務範圍內之業務及經營財物詳列清冊一式三份辦理移交手續:
一﹑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二﹑資材、成品、財產設備、器具。
三﹑印信戳記。
四﹑圖書、規章、文書、設計圖表、技術資料。
五﹑檔案證件。
六﹑重要經營資料。
移交清冊經核對無誤,由移、接交人及監交人(該職務之直接主管或其指定人)簽章後一份存人事部門、一份交接交人、一份交移交人。
員工因傷病亡故或有失蹤、潛逃等情事時,其直接主管應於十日內指定人辦移交手續,惟所有責任,仍應由原經辦人負責。移交時,接任員工對於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即會同前任人員,監交人核對(如移交事項中包含有財務事項時,應會同會計人員核對),於核決後三日內補辦清楚,前任人員如有應行補交事項,應依限補交不得拖延。
第 三 章 薪 資
第二十二條 (薪資核敘)
本公司員工之工資由本公司負責人或其代理人與員工議定給付之,但不得低於政府規定之基本薪資標準。
本公司員工之薪資係按所任工作之繁簡難易、職責輕重及所需專業技能等支給。
第二十四條 (基本薪資定義)
前條所稱基本薪資係指本公司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延長工作時間之薪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薪資均不計入。
第二十五條 (薪資內容)
本公司員工薪資包括本俸、津貼、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二十六條 (發薪日期)
本公司員工之薪資按月支薪,其發薪日為次月五日定期發給。薪資發給日如遇例假日、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者,則於休息日之次日發給之。
第二十七條 (薪資計算)
本公司之薪資計算方法,依需要得採計時制、計日制、計月制。
本公司員工薪資之給付,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與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全額直接給付員工。
第二十八條 (薪資調整)
本公司員工之年度薪資調整視每一員工之工作表現、效率、服務年資之長短暨公司當時之財務狀況及人力就業市場之薪資水準等情形,綜合考量決定之。
第二十九條 (加班費及假日工作薪資標準)
正常工作日加班費發給:
本公司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需要,經工會或員工同意於正常工作日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者,以「加班申請單」登錄之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加班費。其延長工作時間之薪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額加倍發給之。
停止假期薪資發給:
一﹑因業務需要,僱主經員工或工會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薪資加倍發給。
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公司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得停止例假日、休假日,但停止假期之薪資應加倍發給。
第 三十 條 (積欠薪資清償)
本公司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僱用關係所積欠之薪資未滿六個月部份,員工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 息、休 假及請 假
第三十一條 (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本公司上班時間為每日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八十四小時如下,但法令另有規定時,依法令之規定:
一﹑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00,13:30~18:00,
每月一週六為教育訓練或績效考核之用 8:30~12:00。
二﹑休息時間:每日12:00~13:30,值日員工應負責值勤。
以上作息時間外,員工工作每二週不足八十四小時之時間,本公司如無其他工作或安排時得休息或以延長工作時間補足之。
第三十二條 (簽到、遲到、早退、曠職)
本公司員工應準時上下班。設有出勤卡或簽到簿,員工須按時打卡或簽到。本公司有關遲到,早退,曠職規定如下:
一﹑員工當月準時出勤,無事假、普通病假或曠職者,視為全勤;逾規定上班時間十分鐘內,半個月超過兩次者,總計每三次以事假半小時論;每日逾規定上班時間十分鐘後出勤應請假;遲到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