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0日 星期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定刑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定刑度之整理:















































































         


         分類


 


 


 


行為態樣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一所列項目)



第二級毒品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所列項目)


MDMA



第三級毒品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所列項目)


K它命



第四級毒品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四所列項目)



 


 


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施用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單純持有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達上開重量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達上開重量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及販賣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無償或未營利)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重要規定


 



 



栽種罌粟、古柯、大麻罪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販運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罪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或轉讓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罪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減輕其刑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持有各級毒品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各級毒品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施用第一及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施用第一及第二級毒品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