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更新:簽訂合夥契約應注意事項及合夥契約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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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契約書
立合夥契約書人 、 、 、 、
、 等 人,為經營私立短期補習班事業(以下簡稱本合夥事業)而經全體同意,共同訂定下列合夥條款:
第一條 本合夥事業名稱為:
第二條 本合夥事業所營事業如下:
(一)
(二)
(三)
(四)
第三條 本合夥事業主營業所所在地為:
第四條 本合夥事業資本總額為新台幣 元整,由各合夥人認繳出資,並於本契約簽訂日繳足或匯入指定帳戶。
第五條 各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出資額如下:
姓 名 |
身分證字號 |
戶 籍 地 址 |
出資額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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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合夥事業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由 擔任負責人,對外代表本合夥事業,並辦理一切有關業務。
第七條 本合夥事業由負責人主持辦理一切業務,其他合夥人除定期查帳或參加合夥人會議議決事務外,不得無端藉故干涉日常業務。
第八條 本合夥事業由負責人於每月 日召開合夥人會議,報告並共同審查財務及業務處理情形,議決所有與事業經營有關事項。如有緊急事故並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負責人因故無法召集或故意不為召集時,得由其他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推舉一人代理召集。
第九條 負責人應於各營業年度終了時,造具業務、財務報告書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而於合夥人會議提請各合夥人承認。
第十條 各營業年度決算如有淨利,應先提撥當年度尚未實際支付之稅捐、薪津及應付帳款等必要支出,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如有盈餘則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議分派方式,依照出資比例予以分派。
第十一條 各合夥人不得有挪移公款作為私用或擅用合夥事業名義對外借款、提供擔保等事。如有以上情事,其他合夥人不予承認或負責,並就所受損害依法請求賠償,行為人並應無條件退夥。
第十二條 各合夥人非得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有關名稱、負責人、資本額、所營事業、營業所在地等變更或註銷登記,均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為之,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本合夥契約自全體簽訂並繳清出資額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如因本契約涉訟,全體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悉遵民法合夥契約及商業登記法等規定。
第十六條 本契約書一式 份,由全體合夥人各執一份為憑,另正本二份留交負責人作為辦理商業登記之用。
立合夥契約書人: (簽名及蓋章)
立合夥契約書人: (簽名及蓋章)
立合夥契約書人: (簽名及蓋章)
立合夥契約書人: (簽名及蓋章)
立合夥契約書人: (簽名及蓋章)
立合夥契約書人: (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合夥契約書 |
非常謝謝提供這麼好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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