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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轉讓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甲方-A
乙方-B、C
緣甲方為○○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下稱○○公司)代表人,該公司並於臺北市○○區○○南路○○段○○巷○○號○○樓經營○○花坊。今甲方與乙方達成協議,乃將甲方對於○○公司之出資額與○○花坊之經營權轉讓予乙方,並由乙方全權負責營運事宜。為此,雙方乃議定下列條款,俾供遵循:
第一條 契約標的
甲方所轉讓經營權,包含轉讓○○公司之出資額、○○公司之所營事業,以及該公司於臺北市○○區○○南路○○段○○巷○○號○○樓所經營之○○花坊。
第二條 轉讓基準日
甲、乙雙方同意以民國○○年○○月○○日為轉讓基準日,甲方業於基準日前彌補虧損、清償債務,轉讓基準日後之盈虧則由乙方自行享受利潤、負擔風險。乙方並應依法負擔繳納營業稅賦。
第三條 轉讓權利金
(一)甲方前代表○○公司所承租臺北市○○區○○南路○○段○○巷○○號○○樓不動產,業已代為支付押租金新台幣(下同)○○萬元整。就此筆押租金,乙方同意自○○公司現金存款,出帳支付甲方。
(二)乙方就甲方於轉讓基準日前所墊償之虧損及債務,同意支付補償金○○萬元整。就此筆補償金,乙方亦同意自○○公司現金存款,出帳支付甲方。
(三)乙方同意自轉讓基準日起二年內,按月支付權利金8萬元整予甲方。其支付方式則為簽訂本件協議書時,同時交付發票人為○○公司、發票金額為8萬元整、並以逐月12日為發票日之支票合計24紙予甲方,俾利甲方按月兌領。
第四條 不動產租賃契約
○○公司所承租臺北市○○區○○南路○○段○○巷○○號○○樓店面,應依租賃契約按月支付租金七萬元整及出租人因此而生稅賦金額。乙方應於轉讓基準日後,按月代表該公司支付租金,而免爭議。
第五條 動產所有權之保留
○○公司所經營之○○花坊,其內包含生財器具等動產乙批。甲方就該等動產保留所有權,惟甲、乙雙方同意就該等動產成立使用借貸契約,而由乙方本於經營需要使用該等動產。
第六條 乙方連帶責任
乙方就本協議書所生各項義務,相互間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就○○公司所應支付款項部分,乙方則應與○○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七條 終止契約權利
(一)甲、乙雙方就本件經營權轉讓契約,均得於第三條第三項權利金給付完畢前予以終止。有意終止之ㄧ方,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
(二)契約終止後,甲方無庸返還因本契約所收取之權利金,乙方則應負回復經營權及其他變更登記事宜之責。
(三)甲方於乙方依前項回復經營權暨變更登記辦理完畢後,得自行經營或立即終止營業。若甲方立即終止營業者,則乙方應負擔終止營業之相關事務、登記、清理等費用。
第八條 其他
(一)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法律為準則。倘有任何糾紛,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解決。如有因此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A
身分證字號:
乙方-B
身分證字號:
C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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