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繼承人因清算事務遭受限制出境之函釋

繼承人縱使拋棄繼承,仍有可能因被繼承人之未了結清算事務,


進而遭受限制出境處分。


 


經濟部950630經商第09502095640號函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參照)。復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參照)。綜上,廢止登記之公司,其唯一股東死亡,得由其繼承人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


 


財政部860312台財稅第861885313號函


根據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八號函釋規定所為限制公司清算人出境,如該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財政部860411台財稅第861892549號函


根據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八號函規定限制清算人出境時,如該清算人係經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