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吸收資金是否同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以及答辯重點。
一、答辯重點:
(一)自始即無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參與者無成為多層次傳銷之業者或傳銷商之餘地。
(二)參加人非在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擔任重要職務、非屬該組織高聘參加人、無權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決定重大營運事項、非積極參與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非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係單純之參加人者,即非該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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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吸收資金是否同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以及答辯重點。
一、答辯重點:
(一)自始即無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參與者無成為多層次傳銷之業者或傳銷商之餘地。
(二)參加人非在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擔任重要職務、非屬該組織高聘參加人、無權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決定重大營運事項、非積極參與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非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係單純之參加人者,即非該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