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 星期一

銀行法案件-違法收取投資、吸金、資金盤、實務案件分析-吸金與多層次傳銷-關於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 項,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 項。

 關於吸收資金是否同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以及答辯重點。

一、答辯重點:

()自始即無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參與者無成為多層次傳銷之業者或傳銷商之餘地。

()參加人非在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擔任重要職務、非屬該組織高聘參加人、無權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決定重大營運事項、非積極參與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非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係單純之參加人者,即非該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