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6日 星期日

宣告禁治產裁定

事實經過:

事情狀況是我母親目前因為腦中風,已經於三年前去法院辦理宣告禁治產,現在因為我外公的遺產要分配給我媽現在幫忙處理的代書(?)說要先回當初宣告禁治產的法院在申請公文。但是我當初記得法院的人有跟我說我母親相關的財產問題都可以直接去申請戶籍謄本上方已經有註明禁治產,就已經可以使用。

問題:

於這樣的狀況,是否真的要再回法院申請公文?

若確定要的話,還要準備哪些的文件(像是醫生證明之類的)?

 

答覆:

宣告禁治產並不會影響繼承的權利,

但是在辦理一些財產繼承登記程序時,

就必須要由監護人來代理用印。

否則,如果直接蓋令堂的章,

將來相關程序可能都會因為未經合法代理而歸於無效。

 

諸如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是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都需要有監護人的章。

職此,行政機關怎麼知道他是監護人?

因此通常就會要求出具法院宣告禁治產的裁定。

如果另行選任監護人或改定監護人,

也要併同出具該件裁定。

 

所以你可以再跟代書確認,

"是否要聲請補發宣告禁治產的裁定"

若是,可依原裁定案號股別聲請補發(壹份是壹百元整)

 

以上,敬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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