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銀行法案件-違法收取投資、吸金、資金盤、實務案件分析-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自己、親友、好友、朋友、同事、以及往外擴散之對象。加重構成要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定義。

萬建樺律師更新版本及其他契約例稿:https://www.lawyerchw.tw/contract?pcid=2

萬建樺律師其他案例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case

答辯要旨
法條構成要件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何謂不特定多數人?是指多數人?或是指不特定之人?向什麼範圍的人招攬會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逾億與否之重要性?如何釐清?
()並非法人實際負責人,僅係借名登記。
()個人與法人實際負責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僅與特定人分享,並未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
()雖整體集團吸收投資逾億,但對於該金額並無認知亦無未必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