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2日 星期五

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及「占有」修正要旨


立法院業於201015日 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及「占有」之修正案。修正範圍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占有等五大部分,共計增加35條、刪除12條、修正43條,合計90條。

一、地上權部分:


為求體系完整,乃分設二節分別規範「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前者修訂其定義、增訂未定期限及以公共建設為目的之地上權存續期限、依有無地租及期限,修正地上權人拋棄權利之規定、增訂地上權設定後,因情事變更之租金增減請求權、修正終止地上權之要件,並增列土地所有人終止所應踐行之催告程序、增訂已預付之地租、約定使用方法及地上權不得處分,經登記者則發生物權效力,以及地上權人使用土地之方法暨違反之效果、增訂法定地上權之規定、明定地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間之權利義務及工作物之歸屬。


後者增訂區分地上權之意義及設定條件、增訂區分地上權人得與設定範圍外不動產享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增訂由法院依法判決延長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者,應兼顧第三人權益及補償之規定、增訂相同土地先後設定區分地上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之效力順序規定、增訂區分地上權準用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二、永佃權部分:


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所有人與使用人永久分離,且目前實務上極少永佃權登記案件,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第13條之2亦已明定過渡條款,爰將「永佃權」章之章名及第842條至第850條均予刪除。


 


三、農育權部分:


因現行民法對建地使用設有地上權規定,而對於農地使用則無符合需要之物權,乃參酌我國目前農業改革現況,增訂「農育權」章,以符實際需要。其中增訂農育權之意義及存續期間、終止農育權及減免地租之規定、農育權讓與、設定抵押權及處分一體性之規定、農育權人使用土地方法及違反效果、農育權消滅時出產物及農用工作物之取回、土地所有人應償還特別改良費用或其他有益費用之情形以及農育權人對該等費用請求權時效之規定、農育權準用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四、地役權部分:


審酌需役及供役客體業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為使名實相符乃將章名修正為「不動產役權」。其中修正其意義、增訂不動產上不動產役權與用益物權同時存在,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限制、明定時效取得共有不動產役權之要件、增訂不動產役權行使權利之處所或方法得請求變更、明定不動產役權消滅及其設置取回之要件、增訂不動產役權準用地上權之相關規定、增訂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得設定之不動產役權及自己不動產役權與其準用之規定。


 


五、典權部分:


修正典權之定義、明定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及絕賣條款經登記則發生物權效力、增訂典權處分一體性及其得設定抵押權之規定、增訂典權人使用土地方法及違反效果、修訂典權人留買權規定、修訂出典人回贖典物時扣減原典價之方法、增訂原典權於典物滅失時仍存在之範圍、增訂出典人於典物轉典時回贖之規定、增訂典權存續期間推定有租賃關係及準用法定地上權之規定、增訂典物回贖時準用地上權或視為已有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六、占有部分:


增訂占有權利推定之例外規定及推定占有態樣包括「無過失」、修訂占有變更通知之義務、修訂動產善意取得制度規定、修訂善意占有人之權利及責任限度、修訂惡意占有人之賠償責任規定、修訂善意占有人變為惡意占有人之轉換時點、增訂共同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或物上請求權規定。


 


(以上整理參考立法院法律資料庫及元照法律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