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警察廣播電臺訪談實錄-關於帳戶遭人使用之法律責任


將帳戶交給他人使用所衍生之法律糾紛(99.12.17)


前言:


詐騙集團詐取金錢之案例,在現今社會固然屢見不鮮,已為社會大眾所廣泛周知。然而,一般社會大眾卻很少注意到謹慎保管自己提款卡的重要性,甚至因為帳戶裡面沒錢就輕忽保管責任甚至出借他人,往往在無意間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因此,今天特別針對帳戶出借或出售他人使用所衍生之法律糾紛,作個簡單的介紹與分享。



Q1.實務上常見將帳戶出借或出售他人使用之原因:


(1)貪圖小利而出售提款卡及密碼。


(2)遭詐騙集團以薪資轉帳為由騙取提款卡及密碼。


(3)遭詐騙集團以援交為由騙取提款卡及密碼。


(4)提款卡及密碼一同遭竊。


由於目前社會上詐騙案件非常常見,不只是新聞裡面經常報導,許多民眾也有接獲詐騙電話的親身經歷。因此,一般的詐騙手法,對於台灣民眾而言可以說已經是百毒不侵,只要多加留意查證,就可以避免被騙受害。但是在本人執行律師業務的經驗裡,除了一般的詐騙案件之外,民眾卻時常忽略了對於自己名下帳戶的保管責任,特別針對沒有餘額或餘額不多的帳戶,疏於保管提款卡以及密碼,以至於有意無意之間被他人使用。而針對提款卡以及密碼被他人取得,一般民眾更是忽略了其間所可能隱藏的法律風險,甚至以為只要帳戶裡面沒有錢就不會造成損失,因此而讓有心人士有可趁之機。


而在實務上,一般民眾名下帳戶被其他人拿去利用,主要有幾個常見的原因。首先,社會上常有透過民眾介紹或各種管道向一般民眾收購帳戶的,他們的藉口當然各式各樣,有假藉報稅節稅要用的,有假藉辦理股票交易人頭戶要用的,共同點都在於跟民眾宣稱一切合法,不會拿去作不法使用。因此就會有經濟狀況比較不好的失業民眾,或者是年紀比較大的老人家,還有剛出社會的年輕朋友,因為不了解其間利害關係,貪圖一個帳戶可以賣三千五千的利益,因此而將名下帳戶的提款卡以及密碼交給他人使用。其次,如同前一陣子新聞上經常報導的,詐騙集團刊登求才廣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就業的心態,有時候不僅騙取應徵者支付訓練費以及服裝費等等,還會藉口為了薪資轉帳,要求應徵者必須提供帳戶,以及提款卡跟密碼。對一般人來說,或許會覺得似乎有點奇怪,但是就急於工作的應徵者來說,有時候對於公司的要求也不敢有所質疑,而且也想說帳戶裡面沒有錢應該沒關係,但是沒想到提款卡跟密碼被騙走之後,就被挪作他用。而在我執行律師業務以及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的經驗中,也碰到有些案件的狀況是,詐騙集團除了詐取金錢之外,也附帶半哄半騙的讓被害人交出自己的提款卡以及密碼。例如我最近辦理的一件案子,當事人一開始是在網路上遭受詐騙集團的欺騙,因為自己涉世未深又沒有交過女朋友,因此誤以為只要匯付款項就可以跟網路上的美女一親芳澤,而在她匯款之後,詐騙集團開始以沒有收到款項必須再匯一次,而在匯了第二次之後,又要他加入會員匯出更多款項。最後當事人發現似乎被騙了之後,詐騙集團就開始軟硬兼施,一方面說可以退款給你,但是需要提款卡以及密碼作為對帳之用,另一方面,又威脅要把整個洽談交易的過程告訴被害人的家人,甚至恐嚇說知道被害人的基本資料,如果不把事情處理好就要對他的家人不利。因此被害人就把提款卡以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而現在詐騙集團通常也不會派人去跟你拿,通常都透過宅配或貨運公司去收取,因此被害人自始至終也不知道自己的提款卡以及密碼到底交給了誰。而最後一種狀況,雖然聽起來有點不可思議,但是還是有人將提款卡跟密碼一起存放,而在失竊之後不只存款被盜領,帳戶也被拿去使用。尤其是有些民眾對於一些已經很少使用的帳戶,因為裡面餘額不多更是疏於保管,因此有時候甚至沒發現已經遺失,或者明明知道遺失卻也毫不在意,以為只要帳戶裡面沒錢也沒有關係。這些狀況,就是目前實務上帳戶被他人使用所常見的幾個原因。


 


Q2.將帳戶出借或出售他人使用所衍生法律糾紛:


就這個問題來說,首先要跟各位聽眾分享一個觀念,就是謹慎保管自己帳戶,避免借給他人使用。這樣說好了,別人拿了你的提款卡跟密碼之後,最主要的目的,當然就是要放錢進去,領錢出來。那這所謂放錢進去,當然使用你帳戶的人不可能沒事送錢給你花嘛,通常就是他拿去作為收取犯罪贓款之用,或許是收取犯罪所得,或許是洗錢藏匿贓款,而目前最常見的就是,詐騙集團拿來作為欺騙被害人之後,要求被害人匯入款項的帳戶。而在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後,詐騙集團再利用提款卡及密碼將款項取走。如此一來,詐騙集團就可以斷絕任何跟自己有關的線索,避免警方的追緝。而在被害人報警之後,警察所能追查到最主要的線索,當然就是被害人匯入款項的帳戶,這時候提供帳戶的民眾,不管是有意提供或是無意遺失的,都會成為檢警調查追訴的主要目標。


 


Q3.對於被害人遭詐騙所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延續我們剛剛所講的,被詐騙集團騙錢的被害人報警之後,檢警當然第一步就會追查到收取款項帳戶的開戶人,也就是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人。在這種情況之下,當然多數被告都會提出抗辯,說自己並不是故意要協助詐騙集團,只是自己的帳戶被借走、被騙走、或者甚至是遺失了,但是有一點很重要的是,目前實務上通常會認為,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詐取款項,已經是社會大眾都廣泛知道的,也就是說法院會認為這已經是常識了,所以在你提供帳戶給別人使用的時候也一定已經知道有被利用作為詐騙帳戶的風險存在,而你明明知道有這樣的風險你還提供給別人,就有一個刑法上所謂的未必故意存在,所以仍然屬於有意協助詐騙集團的人。當然,出售自己帳戶的人就更不用說了。這時候,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人,往往就會被檢警認定為詐欺罪的幫助犯,也就是說,詐騙集團是直接從事詐騙行為,是直接觸犯刑法上詐欺罪的正犯,而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人,等同於是提供犯罪工具幫助詐騙集團從事犯罪,因此是協助詐騙集團違反刑法詐欺罪的幫助犯。而在刑法上,幫助犯一樣是犯了詐欺罪,只是在刑度上可以略為減輕而已。因此,關於提供帳戶者,就被害人遭詐騙所應負之民、刑事責任來說,首先,在刑事責任部分,會被依照詐欺罪的幫助犯來論處,而在實務上的判決刑度來說,因為幫助犯畢竟還不是直接實施詐欺犯行之主體,如果沒有前科、被害人損失金額不高,實務上判刑範圍多在兩個月到五個月左右,如果准予易科罰金。換算起來罰金金額大概就是六萬到十五萬左右。而在民事責任部分來說,提供帳戶的人,是跟詐騙集團共同侵害他人權利,因此必須依照民法的規定對於被害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可以就他的損失,對於提供帳戶的人提起民事訴訟。所以,整個來說,提供帳戶的人如果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幫助犯,則一方面在刑事上會被判刑,另一方面仍然要對被害人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因此,一般在我自己處理案件上,或者在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時,如果沒有證據可以明確證明自己對於帳戶被使用確實完全不知道,通常我們會建議提供帳戶者考慮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部分的損失,這樣一方面可以在民事賠償的部份作個解決,而在刑事的部分,法院通常也會給予緩刑。


 


Q4.不慎遺失存摺或提款卡之處理方式:


最後,前面跟各位聽眾分享了提供帳戶給別人使用,實務上常見的原因,也跟各位聽眾簡單說明了可能要負擔的民刑事責任。現在跟各位聽眾說明一下,不慎遺失存摺或提款卡之處理方式


(1)縱使帳戶餘額不多,也不要將存摺或提款卡與密碼一起存放。


(2)縱使帳戶餘額不多,也要立即向警察機關備案。


(3)立即向金融機構申辦掛失。


(4)絕對不將帳戶交給他人使用。


 


*附記:


    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無資力民眾提供免費法律扶助,因此針對金融卡遺失之處理程序、遭受詐騙、或者被列為詐欺罪幫助犯等等,均可致電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尋求援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全國服務專線為(02)6632-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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