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摘要

壹、少年法庭所處理案件:


ㄧ、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觸法兒童。


二、少年虞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二項所訂各項情狀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


三、觸法少年犯。


 


貳、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


一、審前調查程序-少年調查官(修法前之觀護人)


()急速輔導-針對少年情狀所為之急迫性反應處置。


()審前觀察-在審理期間所為六個月內之觀察。


二、少年法庭法官依據調查結果所為裁定:


()應不付審理。


()得不付審理:


1.轉介處分、交付嚴加管教、告誡。


2.道歉、立悔過書、賠償。


3.法定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開始審理:


   圓桌式的協商審理:


   由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共同參與尋求適合之矯治及輔導方式。


1.不付保護處分。


2.觀察。


3.保護處分及禁戒治療:


1)訓誡及假日輔導。


2)保護管束勞動服務。


3)安置輔導(民營安置處所)


4)感化教育(少年觀護所)


4.審理後移送檢察官:


    偵查→起訴→審理


()移送檢察官(重罪或繫屬時已滿二十歲)


    偵查→起訴→審理


 


參、選任律師為輔佐人:


一、指定輔佐人: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二、選任輔佐人: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肆、特別規定:


一、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程序不公開。


二、不適用告訴乃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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