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少年法庭所處理案件:
ㄧ、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觸法兒童。
二、少年虞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二項所訂各項情狀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
三、觸法少年犯。
貳、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
一、審前調查程序-少年調查官(修法前之觀護人)。
(一)急速輔導-針對少年情狀所為之急迫性反應處置。
(二)審前觀察-在審理期間所為六個月內之觀察。
二、少年法庭法官依據調查結果所為裁定:
(一)應不付審理。
(二)得不付審理:
1.轉介處分、交付嚴加管教、告誡。
2.道歉、立悔過書、賠償。
3.法定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開始審理:
圓桌式的協商審理:
由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共同參與尋求適合之矯治及輔導方式。
1.不付保護處分。
2.觀察。
3.保護處分及禁戒治療:
(1)訓誡及假日輔導。
(2)保護管束勞動服務。
(3)安置輔導(民營安置處所)。
(4)感化教育(少年觀護所)。
4.審理後移送檢察官:
偵查→起訴→審理
(四)移送檢察官(重罪或繫屬時已滿二十歲):
偵查→起訴→審理
參、選任律師為輔佐人:
一、指定輔佐人: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二、選任輔佐人: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肆、特別規定:
一、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程序不公開。
二、不適用告訴乃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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