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曾經承辦案件類型與實務曾見投資標的:
基本架構:獲利豐厚事業、吸收資金、動態獎金與靜態獎金、保本付息。
1.
合會、互助會類型:互助會吸金案-金圓互助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重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2.
生物科技類型:有機堆肥投資吸金案-藍金科技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3.
博弈產業類型:圓夢贏家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4.
外匯及黃金交易類型:馬勝基金案-馬勝金融集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5.
碳排放交易類型:碳基金案-臺灣碳排放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6.
海底撈寶類型:南非吸金案-博瑞外島金融集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金訴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7.
網路商城類型:十度網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8.
基因檢測類型:聯合基因集團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9.
網路購物類型:榮太購物商城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10. 精品銷售類型:三盈網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重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11. 露營車租購類型:中信昌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金重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13. 目前常見而經偵辦或起訴之投資類型:
(1) 虛擬貨幣(乙太世界、 IBCoin、EXP asset、U幣)。
(2) 海外房地產(泰國、馬來西亞、緬甸….)。
(3) 新興能源事業(太陽能、風力發電、綠電)。
(4) 健康食品(亞福案牛樟芝)。
(5) 博奕事業(思鎧集團SKY BEENZ)。
二、法條依據:
1.
第5條之一「收受存款」: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2.
第29條之一 「準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3.
第125條 「罰則」: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三、基本構成要件與答辯方向:
1.
收受存款或是準收受存款?
本金、利息、紅利、股息。
業界常見-動態獎金、靜態獎金、對碰獎金、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獎金。
顯不相當的報酬?
答辯方向與可能涉及競合之罪:有無顯不相當之報酬;多層次傳銷法。
2.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由核心往外輻射劃定界線:
自己、親密家人、普通親友、好友、朋友、同事、以及往外擴散之對象。
答辯方向與可能涉及競合之罪:有無招攬;刑法詐欺罪。
3.
加重構成要件: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刑度差異: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vs.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個人所得而係集團總招攬金額。
關於經營成本與返還紅利重複投入金額是否扣除-最高法院見解
如何區分個人所得與總招攬金額-未必故意之範圍
4.
減刑之法定條件
第125條之四「刑之減輕」
犯罪後自首,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5.
實務量刑因素與課刑範圍:
(1)位置:核心、準核心、線頭(領導)、外圍、小規模投資人。
(2)認罪與否:客觀事實、主觀犯意、違法性認識。
(3)是否與下線投資人達成和解:全部金額、部分金額、民事訴訟。
(4)法人負責人:主犯或共犯、共犯之減刑。
6.
本罪與其他犯罪之競合:
(1)多層次傳銷法:傳統見解與最近實務趨勢。
(2)刑法詐欺罪:最高法院前後見解。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3)洗錢防制法:最新趨勢與分析。
(4)組織犯罪條例:潛在風險。
四、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與犯罪所得沒收等問題:
(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保護法益問題、時效問題。
(二)犯罪所得沒收應注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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