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書
立和解書人:甲方:○○○
乙方:○○○、○○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乙方○○○於民國(下同)○○年○○月○○日晚間,於臺北縣○○市○○路附近,與甲方發生車禍事件(刑事部份,現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案號為:○○年度偵字第○○號,○股承辦),今雙方同意和解並議定條款如后,俾共同遵守:
一、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前就本事故業已支付甲方新台幣24萬3千元整(○○客運支票13萬元,○○產險11萬3千,業經甲方收受無誤),今經雙方合意,由乙方再給付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予甲方,以為本事件全部之賠償。此四十萬部分,其中30萬元由○○○先生以現金支付,另10萬元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支票方式給付(票號:SG 0198956 發票日期:96年4月11日),乙方已將上開支票乙紙及現金30萬元,合計金額四十萬元全數交付予甲方無誤,不另立據。
二、 甲方同意於上開支票兌現後,撤回本件之刑事告訴,甲方並於簽立本和解書同時,先行交付經由甲方用印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內附和解書正本乙份)予○○○律師,○律師於支票兌現後,得將上開撤回告訴狀,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遞。
三、 雙方除本和解書外,已無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不得再基於任何理由為請求或主張。
四、 本和解書乙式四份,雙方各持乙份,另一份則用於刑事撤回告訴狀陳報之用。
立和解書人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見證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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