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奉養協議書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甲方:○○○ ○○○


                乙方:○○○ ○○○ ○○○(即○○○)


                      ○○○ ○○○


緣○○○膝下子女共六人,為齊心協力奉養○○○,業就甲方前所領取○○○帳戶內款項,以及○○○名下全部股票之保管方式,共同達成協議。爰就協議內容商訂下列條款,俾供各房子女共同遵守,而利○○○安養天年。茲臚列如下:


第一條  協議標的:


()甲方同意返還前所領取新台幣○○○萬元整,以及自98年○○月○○日起至同年○○月○○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萬元整,合計金額為   ○○○萬    元整。


()甲、乙雙方同意就○○○自97年○○月○○日起至98年○○月○○日止奉養○○○所付出心力,按月給予3萬元整補貼,並返還其因此所實際墊付相關費用,金額合計為 ○○○萬  元整(已扣除先從郵局支領撥用部分)。應由甲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內匯入下開帳戶:


      ○○商業銀行○○分行○○○○○○○○○○ 戶名:○○○


() 甲、乙雙方同意就○○○自97年○○月○○日起至97年○○月○○日止奉養○○○所付出心力,按月給予3萬元整補貼,並返還其因此所實際墊付相關費用,金額合計為 ○○○萬  元整。應由甲方自行就第一項款項中抵扣。


()關於○○○女士前已委任律師聲請假扣押,並向○○○女士提出刑事告訴等案,相關費用均由○○○所墊付。雙方同意就○○○所墊付之假扣押擔保金,嗣取回後應匯還○○○歸墊。至於其所墊付之法院規費及律師費用,金額合計為○○萬  元整。【包括假扣押執行費○○、提存規費○○、假扣押裁定○○、律師規費(包含假扣押、刑案告訴、洽談和解及撤回假扣押取回擔保金)○○萬】,甲、乙雙方同意該筆費用應由第一項款項中支付。應由甲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內匯入下開帳戶:


      ○○商業銀行○○分行○○○○○○○○○○○○ 戶名:○○○  


()甲、乙雙方同意就第一項之款項,扣除前開各項應付款項後,就其餘額  ○○○萬元整全部匯入下開帳戶而由○○○保管,開戶印鑑則由○○○保管(變更印鑑須經由○○○同意)。本筆款項及帳戶,乃作為○○○女士安養天年之基金專戶。應由甲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內匯入下開帳戶:


      ○○銀行○○分行 ○○○○○○○○ 戶名:○○○ 


第二條  股票處理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就○○○名下全部股票,委由○○○全部予以處分。


()○○○處分上開股票後,所獲款項為○○○萬元整(○○銀行○○分行○○○○○○○○○○帳號)○○○萬元整(○○國際商銀○○分行○○○○○○○○○○帳號)。雙方同意除非經全部子女同意轉為定存,或因前條第五項安養基金專戶款項用罄而有支用必要,否則此筆款項暫不動用。


()上開帳戶存摺由○○○保管,開戶印鑑則由○○○保管。


第三條  安養基金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下列款項支付方式:


()就第一條第五項所設立之基金專戶,委由○○○管理並按月撥付三萬元整作為奉養○○○之費用,雙方均得隨時請求查核該專戶之帳戶明細。


()○○○日後若轉往○○醫院附設安養中心頤養,則前項固定撥付費用提高為三萬六千元整。


()若有委請看護照顧之必要,則聘請看護之費用應由○○○、○○○(即○○○)平均分擔,並將費用匯進基金專戶。


()除前三項應支付費用之外,若有其他醫療、照護等應行支付費用,得由全部子女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支付。但若有緊急醫療必要者,甲、乙雙方同意委由○○○逕行支付該等費用,並於支付後三日內通知雙方。


()基金專戶款項支用完畢後,嗣後每月奉養費用及其他醫療、照護等費用,應由○○○、○○○(即○○○)平均負擔。


第四條  ○○路不動產內物品之處理方式:


    針對○○○存放於○○市○○區○○路○○段○○號○○樓之物品,乙方同意於○○年○○月○○日至同年月○○日間予以清理,並應由甲方配合乙方所指定時間到場開鎖見證。乙方清理完畢所餘物品,則同意無條件委由甲方自行拋棄。


第五條  暫不處理之財產


    雙方均同意並確認下列財產均為○○○所有,暫時不予處理:


()龍巖塔位11個,目前權狀由○○○保管中。


()中華郵政台北○○郵局○○○○○○○○帳號帳戶及款項,存摺委由○○○保管。


()○○銀行(嗣合併為○○銀行)○○○○○○○○○○帳號帳戶及款項,存摺委由○○○保管。


第六條  同意取回假扣押擔保金


    針對○○○對於○○○所聲請之假扣押執行(案號:台灣○○地方法院○○年度執全字第○○號),雙方同意委由○○法律事務所○○○律師辦理撤回假扣押執行事宜。甲方則同意出具取回擔保金同意書暨印鑑證明,俾利辦理取回擔保金事宜。


第七條  擔保真實條款


    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全部財產歸入安養基金專戶保管,以利其安養天年無虞,雙方並均保證並未侵占隱匿任何其他財產。除前開售股款項及中華郵政、○○銀行帳戶外,如有其他保管○○○帳戶者,均應於協議書簽訂後七日內,將全部款項匯入第一條第五項安養基金專戶。爾後若發現立協議書人有侵占隱匿其他財產之情事,或保管○○○帳戶而未將全部款項匯入安養基金專戶,則應屬未經○○○同意所自行竊取侵佔,除應負刑事相關責任外,並應將該等財產附加法定遲延利息及加倍違約金歸入安養基金專戶。


第七條  附則


()本協議書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法律為準則。倘有任何糾紛,雙方應再依子女家庭會議投票解決。如有因此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一式十份,除將其中一份交由甲方提呈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外,其餘由甲、乙雙方、兩位見證律師各執一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                   ○○○


乙方-○○○代理人             ○○○代理人   


      ○○○                   ○○○


      ○○○(即○○○)代理人


    


見證律師-○○○  律師


          ○○○  律師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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