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定刑度之整理:
分類
行為態樣 |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一所列項目) | 第二級毒品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所列項目) MDMA | 第三級毒品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三所列項目) K它命 | 第四級毒品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四所列項目) |
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
施用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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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持有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達上開重量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達上開重量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及販賣 |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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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 |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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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他人施用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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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無償或未營利)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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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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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種罌粟、古柯、大麻罪
|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
販運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罪
|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持有或轉讓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罪 |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減輕其刑規定 | 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持有各級毒品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各級毒品者,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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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 施用第一及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施用第一及第二級毒品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