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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要旨:
法條構成要件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何謂不特定多數人?是指多數人?或是指不特定之人?向什麼範圍的人招攬會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逾億與否之重要性?如何釐清?
(一)並非法人實際負責人,僅係借名登記。
(二)個人與法人實際負責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三)僅與特定人分享,並未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
(四)雖整體集團吸收投資逾億,但對於該金額並無認知亦無未必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