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 星期三

檢察官執行命令之救濟―命受刑人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先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

執行檢察官命受刑人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先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之相關規定與救濟―

「受刑人經判決諭知緩刑,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另就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則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一定金額。然執行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命受刑人應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在此之前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

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銀行法案件-違法收取投資、吸金、資金盤、實務案件分析-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自己、親友、好友、朋友、同事、以及往外擴散之對象。加重構成要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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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要旨
法條構成要件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何謂不特定多數人?是指多數人?或是指不特定之人?向什麼範圍的人招攬會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逾億與否之重要性?如何釐清?
()並非法人實際負責人,僅係借名登記。
()個人與法人實際負責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僅與特定人分享,並未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
()雖整體集團吸收投資逾億,但對於該金額並無認知亦無未必故意。

2011年1月16日 星期日

內線交易之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忠實義務理論與私取理論

內線交易之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忠實義務理論與私取理論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刑事判決評釋

壹、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