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檢察官命受刑人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先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之相關規定與救濟―
「受刑人經判決諭知緩刑,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另就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則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一定金額。然執行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命受刑人應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在此之前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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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檢察官命受刑人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先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之相關規定與救濟―
「受刑人經判決諭知緩刑,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另就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則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一定金額。然執行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命受刑人應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在此之前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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