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 星期一

銀行法案件-違法收取投資、吸金、資金盤、實務案件分析-吸金與多層次傳銷-關於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 項,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 項。

 關於吸收資金是否同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以及答辯重點。

一、答辯重點:

()自始即無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參與者無成為多層次傳銷之業者或傳銷商之餘地。

()參加人非在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擔任重要職務、非屬該組織高聘參加人、無權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決定重大營運事項、非積極參與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非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係單純之參加人者,即非該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

2021年4月18日 星期日

遺囑侵害特留分之處理方式

1.遺囑自由原則

2.遺囑違反特留分之規定是否無效

3.違反特留分、行使扣減權、塗銷繼承登記

4.塗銷繼承登記前不得訴請分割遺產

2020年9月23日 星期三

檢察官執行命令之救濟―命受刑人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先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

執行檢察官命受刑人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先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之相關規定與救濟―

「受刑人經判決諭知緩刑,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另就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則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一定金額。然執行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命受刑人應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在此之前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

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銀行法案件-違法收取投資、吸金、資金盤、實務案件分析-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自己、親友、好友、朋友、同事、以及往外擴散之對象。加重構成要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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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要旨
法條構成要件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何謂不特定多數人?是指多數人?或是指不特定之人?向什麼範圍的人招攬會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逾億與否之重要性?如何釐清?
()並非法人實際負責人,僅係借名登記。
()個人與法人實際負責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僅與特定人分享,並未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
()雖整體集團吸收投資逾億,但對於該金額並無認知亦無未必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