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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1日 星期二
銀行法案件-違法收取投資、吸金、資金盤、實務案件分析-吸金與多層次傳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與答辯
一、被害人僅屬間接被害人,依法應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4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57號、107年度台抗字第169號、106年度台抗字第279號民事裁定意旨:
2021年6月21日 星期一
銀行法案件-違法收取投資、吸金、資金盤、實務案件分析-吸金與多層次傳銷-關於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 項,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 項。
關於吸收資金是否同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以及答辯重點。
一、答辯重點:
(一)自始即無商品或服務之銷售,參與者無成為多層次傳銷之業者或傳銷商之餘地。
(二)參加人非在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擔任重要職務、非屬該組織高聘參加人、無權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決定重大營運事項、非積極參與多層次傳銷組織擴散、非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係單純之參加人者,即非該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指違反修正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
2021年4月18日 星期日
2020年9月23日 星期三
檢察官執行命令之救濟―命受刑人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先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
執行檢察官命受刑人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先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之相關規定與救濟―
「受刑人經判決諭知緩刑,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另就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則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一定金額。然執行檢察官之執行命令,命受刑人應先繳納沒收金額,拒絕受刑人在此之前向國庫繳納緩刑判決金」。
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銀行法案件-違法收取投資、吸金、資金盤、實務案件分析-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自己、親友、好友、朋友、同事、以及往外擴散之對象。加重構成要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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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要旨:
法條構成要件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何謂不特定多數人?是指多數人?或是指不特定之人?向什麼範圍的人招攬會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逾億與否之重要性?如何釐清?
(一)並非法人實際負責人,僅係借名登記。
(二)個人與法人實際負責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三)僅與特定人分享,並未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
(四)雖整體集團吸收投資逾億,但對於該金額並無認知亦無未必故意。
2019年12月2日 星期一
銀行法案件-違法收取投資、吸金、資金盤、實務案件分析-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與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關於有無顯不相當之報酬(包含各種名目),是否足以影響犯罪構成?以及實務見解歷來對於顯不相當定義之看法。
2019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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