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勞資] 不想被派去大陸,勞方的因應與權益是?

事實經過:
我朋友在某間電子公司工作好幾年了,算當生產部的小組長吧。
當初這間公司的廠房只有在台灣。
當初我朋友跟該公司簽的約,也沒任何提到工作地點的內容。


當初誰也沒料到太多。
若地點只是在台灣,則不管南北,我朋友沒意見。
今年該公司在中國大陸設廠了。高層的意思要將我朋友調去大陸工作。
我朋友就是不願意被派去中國大陸。因為他女友在台灣。
所以我朋友上一行的立場不會改變。寧願不做了也不想被派去對岸。

問題:
我朋友依照此立場,託我請教,在勞工法相關規定上:
1.
可以有權「繼續待在原公司在台灣工作,又可拒絕高層派他前往中國大陸」嗎?
2.
若無權,是否意謂著公司在法律上有權將他開除/資遣/解雇...
3.
2.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他有哪些最基本的權益還可以主張的呢?
(舉例:年資?退休金?...


謝謝....


 


答覆:


 


就第一個問題,要考慮的是公司有無違反內政部函示所揭示的調職五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務未做不利之變更
4.
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所以就本案來說, 1.3.4 應該比較沒有問題,


剩下的就是,當初雙方成立僱傭契約時,
有無特別約定或強調工作地點
.
再者,就是公司方面對於調往大陸有無提供必要之協助

(ex.
住宿,往來交通..)


如果公司已經提供必要協助,


而雙方僱傭契約又未特別約定工作地點,
則公司派令應無違法
.
如此一來,只能尋求合意終止僱傭契約
.

就第二個問題:「是否公司有權將他開除/資遣/解雇...?」


 


反過來說,如果雙方僱傭契約有特別約定工作地點,
或是公司的派令違反調職五原則
,
則公司只能透過資遣方式終止僱傭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

果若公司對於你朋友拒絕前往中國赴職的行為
,
單方面終止僱傭契約且拒絕給付資遣費
,
則你朋友可以提起確認僱傭契約存在的訴訟
,
並附帶請求該期間內未給付的薪水
.


就第三個問題:「若2.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他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呢?」

主要是資遣費,
新制的退休金是積存於專戶跟著人走.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勞資]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被迫離職

事實經過:

當事人在大潤發的賣場內工作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智障
)
現年29歲,已在賣場工作10

在公司執勤勤務時 因顧客投訴 在隔天馬上以此為由解雇當事人
當事人除了有輕度智障外,講話也不清楚!
之所以會被投訴,就是因為當事人是負責手推車的搬運

當時有位顧客(阿婆)把機車停放在他要搬運的路線上
當事人請阿婆移開摩托車 阿婆不肯!
因為當事人講話不清楚 緊張或要解釋時 音量都會比較大聲

所以旁邊的人誤以為他對阿婆不禮貌!而上網去投訴

問題:
在公司要求當事人簽署離職證明時~是否應該需要當事人的監護人在場?
因為監護人到現場時,公司不願讓監護人進去陪同

而要求當事人簽署對自己不利的自願離職證明
那是否可以主張那張離職證明無效呢?
這之中,公司是否有不法的地方
?
因為真的很傷腦筋,現在身心障礙的人找工作不好找,又處處被欺負
!
謝謝!


 


答覆:


 


首先,
就公司方面片面終止僱傭契約來說,
最好先尋求專業人士(律師,勞工局)的協助,
介入調查並判斷究竟有無終止僱傭契約的正當理由。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
則公司無由終止僱傭契約。

其次,
再就雙方合意終止僱傭契約的問題來說,
 台端的敘述內容看來,
如果當事人有監護人,
則應該已經被宣告禁治產,
屬於無行為能力人而意思表示無效,
(
未被宣告禁治產則有證明其簽立時精神狀態錯亂的問題)
所以即便他簽了自願離職證明,

也是無效的。

承上,
如果公司沒有終止僱傭契約的正當理由,
而當事人所簽立的自願離職證明又屬無效,
則雙方間的僱傭契約仍屬有效。
當事人可以先發存證信函,
表示願意提供勞務而係公司拒絕受領,
然後再提起確認僱傭契約存在的訴訟,
並同時請求給付薪資。

獲得勝訴判決的話,
不僅公司要繼續讓你工作,
訴訟期間的薪資亦須補給。


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離婚協議書B(約定贍養費;無子女)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男方)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女方)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緣雙方因婚後分居兩地、感情不睦,業失夫妻共同生活、兩相扶持之初衷,難期雙方共同白頭偕老。今經雙方慎重考慮同意離婚,嗣後男婚女嫁互不相干,議定離婚條件如下:


一、雙方經慎重考慮後,決定兩願離婚,均同意自離婚登記日起終止婚姻關係,並約定條件如下:


()雙方於離婚生效後,各自取回名下財產。


()男方同意於簽訂本協議書同時給付新台幣             元整,作為贍養費一部之給付。


()男方同意於簽訂本協議書並完成離婚登記後   個月內,給付新台幣             元整,作為剩餘贍養費之給付。


()待男方完成前兩項給付後,女方同意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雙方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而與對方無關。


三、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不再負擔婚姻關係中之所有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書簽立之所有條款,均經雙方詳閱同意後簽立。


五、本件離婚協議書簽訂後,男女雙方須持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本離婚協議書及最近二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照片三張,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事宜,以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


六、本協議書共計壹式參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外,另一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之登記手續。


   


 


立協議書人


 


男方姓名                         簽章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址:


 


女方姓名                         簽章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址:


 


見 證 人一:


      名:                       簽章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址:


 


見 證 人二:


                             簽章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址:                                                       


 


                                            


 


離婚協議書A(無財產分配;有未成年子女)


注意事項:


1.因為你們的特殊情況,故未列入贍養費或剩餘財產分配的條款。


2.至於探視權的內容,我盡量按照你們的意願擬定具體探視方式,因為如果不夠具體,將來難以論斷是非。


3.有些條款訂了其實沒有意義,例如「為了小孩身心健全發展,雙方均不得對小孩說另一方壞話,破壞小孩對父母的印象」,其定義及效果均不明確。我盡量予以修改列入,但將來具體執行確有困難。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男方)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女方)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緣因雙方婚後感情不睦,業失夫妻共同生活、兩相扶持之初衷,難期雙方共同白頭偕老。今經雙方慎重考慮同意離婚,嗣後男婚女嫁互不相干,乃議定離婚條件如下:


一、雙方經慎重考慮後,決定兩願離婚,均同意自離婚登記日起終止婚姻關係,並約定條件如下:


()雙方於離婚生效後,各自取回名下財產。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由男方單獨行使、負擔對於長子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之權利及義務,其生活費、教育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男方全額負擔。


()女方之探視權:


    女方得於事先電話通知男方或其家屬後,隨時前往長子     之住居所予以探視。此外,女方得於每月第二及第四個星期六上午八時前往其住居所接回共同生活,並於隔日下午六點以前送回其住居所。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方式:


1.若有因教育學習因素而需更換學區,或有其他變更住居所、更改聯絡方式、更改姓名、長途旅行等重大決定,均需事先通知女方並獲得書面同意。


2.除前開探視時間外,女方得於事先告知男方時間及地點後,而於每年寒、暑假期間安排並陪同長子前往國、內外旅遊。


3.男方及其家屬不得對長子為無故打罵、言語羞辱、毀謗女方及其家屬等各種不當行為。


4.男方及其家屬若有無故妨礙女方行使上開權利之情事,或有前開第三款之不當行為,則應改由女方單獨行使、負擔對於長子之權利及義務,其生活費、教育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仍由男方全額負擔,並應提前按月給付。


()男女雙方互相拋棄對他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及其他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男方應於離婚登記後一星期內,將位於          號三建物內所有之女方私人物品,交予女方或由女方前往取回,不得予以刁難。


二、雙方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享有、負擔而與他方無涉。


三、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不再負擔婚姻關係中之所有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書簽立之所有條款,均經雙方詳閱同意後簽立。


五、本件離婚協議書簽訂後,男女雙方須持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本離婚協議書及最近二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照片三張,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事宜,以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


六、本協議書共計壹式參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外,另一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之登記手續。


   


 


立協議書人


 


男方姓名                         簽章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址:


 


女方姓名                         簽章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址:


 


見 證 人一:


      名:                       簽章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址:


 


見 證 人二:


                             簽章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址: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租賃] 有關租屋~~

事實經過:
今年六月多的時候~和人家簽了七月到十二月的房租合約~
結果因為颱風的關係 ~房子內部
~
三樓淹水~結果使得一、二樓也遭殃
~
房子半部都浸水
~
結果跟房東反應
~
他說他會修理 ~只是態度很不好
~
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會修理


問題:
想請教一下~如果我們說要搬走~
可是他說他要扣押金全部~~以及一個月的房租
~
這樣合理嗎
~
我們是有住七月到八月
~
只是覺得那是他房子內部的關係
~
不是因為我們本身不想住或什麼的
~
謝謝!


 


答覆:


有個法條規定提供給  台端參考:


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
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
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承上,
你們可以選擇:
1.
催告他修繕,逾期不修繕則終止租賃契約
.
 
理論上他不能扣你押金,

 
你所預付而沒有住滿天數的房租也要退還.
 
但實際上有時要透過法律程序才能拿回來
.
2.
自己修,然後把修繕費用扣掉
.
 
但不建議,因為漏水不好修,修繕費用易有爭議
.

如果要選擇終止契約,

一定要記得"必須先催告修繕"
而且這個催告的動作也必須將來能夠證明,
最好的方式就是寄發存證信函.


 


以上,敬請參酌.


[繼承] 親屬尚未死亡,如何拋棄繼承?

事實經過:

這件事情有點複雜
首先要從我剛上大學要申請中低收入戶開始
我家是單親家庭,我媽媽賺的錢不多
年收入已經符合申請中低收入戶的標準
不過因為我母親的娘家那邊有一筆可觀的財產
所以依法不得申請

去年底外公死了
本以為就沒有財產繼承問題了
沒想到財產全數落在外婆身上
變成要等到外婆過世之後才有辦法申請中低收入戶
可是算一算
這樣一來我到時候研究所也畢業了
可能現在小學五年級的弟弟也唸完大學了也說不定

因為我媽娘家十分重男輕女
所以即使分配到財產
大概也只有幾萬
假如這幾年的學雜費能夠減免
加一加也超過那筆小小的財產

之前查了一下法律條文
只查到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不過這都只是親屬(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才能夠申請的

問題:
請問在親屬尚未死亡之前
可以自行宣佈不繼承財產嗎?


 


答覆:


 


1.繼承發生前,無從拋棄繼承


(尚未死亡之前,不能宣佈不繼承財產)


 


2.然而細究  台端問題本身,
  
恐怕跟財產繼承沒有關係.
  
亦即  台端家裡不符申請低收入戶的標準,

  
並非因為"預期將來有可得繼承之遺產"
  
而是因為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
  
也會被列入你們家的總收入及財產.

  
因為依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

  
所謂的"低收入戶"
  
係指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1.
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2.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而所謂"最低生活費"
  
則是指主管機關參照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
  
至於所謂"家庭財產",則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職此,有一項重要的定義即係何謂"家庭總收入"?
  
也就是"家庭"的範圍為何
?
 (
實務上很多生活困苦者無法不符低收入戶標準即係因此項問題
)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的規定
: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所以如果以令堂為申請人的話,
  
則外公外婆就是令堂的"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則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都會納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一併考量
.
  
所以跟你將來能繼承多少財產以及是否拋棄繼承無關
.
   (
當然,如前所述,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往生前,是沒辦法拋棄繼承的
)

關於  台端所面臨困境,

在下另有想法,
亦即如以  台端本身為申請人,
似可不將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納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
就此部分,涉及社會救助制度辦理業務,
敬請  台端自行前往縣市主管機關詢問.

此外,茲將相關法令臚列如下,俾供參酌
:

社會救助法第四條   (最低生活費標準)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


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


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


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   (家庭計算人口範圍)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


    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其他] 股本領回?權利金?

事實經過:
有一間有機店,
當初找了四位合夥人各出資25~30萬作為營業的資本額,
有機食品店成立三四年過去後,
其中有位股東想拿回當初投入的30萬資本額,退股,
但是前幾年的紅利發放加總已超過30萬元,
在有機店日後會繼續經營的前提下

請問:


1 、 那位想退股的股東可以拿回30萬元嗎?
又,這位想退股的股東,說還要另外拿有機店頂讓的權利金,

但是有機店的產品全部都是像有機廠商訂貨而來的,
沒有產品研發的問題,
請問:


2、 有權利金的問題嗎?

如果1的答案為肯定的話(想退股的股東可以拿回30
)
想請問3

應該直接退給那位股東30萬,
還是 請那位想退股的股東自己另行尋找願意代他出資30萬元的人呢?


 


答覆:
 台端文義看來,
四位當事人似僅成立民法合夥契約,
而未申請設立公司。
因此,爰就民法合夥契約相關規定,
提供在下初步意見。

按民法對於合夥契約訂有退夥之相關規定,
主要有下列重點:
1
、原則上除非訂有存續期間,否則各合夥人得任意聲明退夥,

 
但須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2
、惟各合夥人雖得任意聲明退夥,
 
但不能於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3
、退夥後則有損益分配計算的問題,
 
並非以當初的出資金額為標準。
 
至於損益分配之計算則是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為標準。
 
亦即聲明退夥之合夥人有享受增益財產的權利,
 
也有承擔財產損失的義務。

所以  台端的三個問題其實可以一併回答,
聲明退夥之合夥人所得請求分配者,
並非當初的出資額,
而是依據退夥當時的財產損益狀況,
依比例計算聲明退夥之合夥人所得分配之金額。
(
所以會有結算的問題)
如果合夥財產增加的話,所得請求分配的應該不只30萬。
此外,
該名聲明退夥之合夥人,亦無須另覓受讓其股份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