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這件事情有點複雜
首先要從我剛上大學要申請中低收入戶開始
我家是單親家庭,我媽媽賺的錢不多
年收入已經符合申請中低收入戶的標準
不過因為我母親的娘家那邊有一筆可觀的財產
所以依法不得申請
去年底外公死了
本以為就沒有財產繼承問題了
沒想到財產全數落在外婆身上
變成要等到外婆過世之後才有辦法申請中低收入戶
可是算一算
這樣一來我到時候研究所也畢業了
可能現在小學五年級的弟弟也唸完大學了也說不定
因為我媽娘家十分重男輕女
所以即使分配到財產
大概也只有幾萬
假如這幾年的學雜費能夠減免
加一加也超過那筆小小的財產
之前查了一下法律條文
只查到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
不過這都只是親屬(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才能夠申請的
問題:
請問在親屬尚未死亡之前
可以自行宣佈不繼承財產嗎?
答覆:
1.繼承發生前,無從拋棄繼承
(尚未死亡之前,不能宣佈不繼承財產)
2.然而細究 台端問題本身,
恐怕跟財產繼承沒有關係.
亦即 台端家裡不符申請低收入戶的標準,
並非因為"預期將來有可得繼承之遺產",
而是因為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
也會被列入你們家的總收入及財產.
因為依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
所謂的"低收入戶",
係指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1.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而所謂"最低生活費",
則是指主管機關參照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
至於所謂"家庭財產",則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職此,有一項重要的定義即係何謂"家庭總收入"?
也就是"家庭"的範圍為何?
(實務上很多生活困苦者無法不符低收入戶標準即係因此項問題)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的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所以如果以令堂為申請人的話,
則外公外婆就是令堂的"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則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都會納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一併考量.
所以跟你將來能繼承多少財產以及是否拋棄繼承無關.
(當然,如前所述,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往生前,是沒辦法拋棄繼承的)
關於 台端所面臨困境,
在下另有想法,
亦即如以 台端本身為申請人,
似可不將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納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
就此部分,涉及社會救助制度辦理業務,
敬請 台端自行前往縣市主管機關詢問.
此外,茲將相關法令臚列如下,俾供參酌:
社會救助法第四條 (最低生活費標準)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
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
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
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 (家庭計算人口範圍)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
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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