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繼承] 親屬尚未死亡,如何拋棄繼承?

事實經過:

這件事情有點複雜
首先要從我剛上大學要申請中低收入戶開始
我家是單親家庭,我媽媽賺的錢不多
年收入已經符合申請中低收入戶的標準
不過因為我母親的娘家那邊有一筆可觀的財產
所以依法不得申請

去年底外公死了
本以為就沒有財產繼承問題了
沒想到財產全數落在外婆身上
變成要等到外婆過世之後才有辦法申請中低收入戶
可是算一算
這樣一來我到時候研究所也畢業了
可能現在小學五年級的弟弟也唸完大學了也說不定

因為我媽娘家十分重男輕女
所以即使分配到財產
大概也只有幾萬
假如這幾年的學雜費能夠減免
加一加也超過那筆小小的財產

之前查了一下法律條文
只查到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不過這都只是親屬(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才能夠申請的

問題:
請問在親屬尚未死亡之前
可以自行宣佈不繼承財產嗎?


 


答覆:


 


1.繼承發生前,無從拋棄繼承


(尚未死亡之前,不能宣佈不繼承財產)


 


2.然而細究  台端問題本身,
  
恐怕跟財產繼承沒有關係.
  
亦即  台端家裡不符申請低收入戶的標準,

  
並非因為"預期將來有可得繼承之遺產"
  
而是因為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
  
也會被列入你們家的總收入及財產.

  
因為依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

  
所謂的"低收入戶"
  
係指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1.
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
2.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而所謂"最低生活費"
  
則是指主管機關參照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
  
至於所謂"家庭財產",則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職此,有一項重要的定義即係何謂"家庭總收入"?
  
也就是"家庭"的範圍為何
?
 (
實務上很多生活困苦者無法不符低收入戶標準即係因此項問題
)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的規定
: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所以如果以令堂為申請人的話,
  
則外公外婆就是令堂的"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則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都會納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一併考量
.
  
所以跟你將來能繼承多少財產以及是否拋棄繼承無關
.
   (
當然,如前所述,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往生前,是沒辦法拋棄繼承的
)

關於  台端所面臨困境,

在下另有想法,
亦即如以  台端本身為申請人,
似可不將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納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
就此部分,涉及社會救助制度辦理業務,
敬請  台端自行前往縣市主管機關詢問.

此外,茲將相關法令臚列如下,俾供參酌
:

社會救助法第四條   (最低生活費標準)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


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


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


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   (家庭計算人口範圍)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


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


    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