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朋友在某間電子公司工作好幾年了,算當生產部的小組長吧。
當初這間公司的廠房只有在台灣。
當初我朋友跟該公司簽的約,也沒任何提到工作地點的內容。
當初誰也沒料到太多。
若地點只是在台灣,則不管南北,我朋友沒意見。
今年該公司在中國大陸設廠了。高層的意思要將我朋友調去大陸工作。
我朋友就是不願意被派去中國大陸。因為他女友在台灣。
所以我朋友上一行的立場不會改變。寧願不做了也不想被派去對岸。
問題:
我朋友依照此立場,託我請教,在勞工法相關規定上:
1.可以有權「繼續待在原公司在台灣工作,又可拒絕高層派他前往中國大陸」嗎?
2.若無權,是否意謂著公司在法律上有權將他開除/資遣/解雇...?
3.若2.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他有哪些最基本的權益還可以主張的呢?
(舉例:年資?退休金?...)
謝謝....
答覆:
就第一個問題,要考慮的是公司有無違反內政部函示所揭示的調職五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務未做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所以就本案來說, 1.3.4 應該比較沒有問題,
剩下的就是,當初雙方成立僱傭契約時,
有無特別約定或強調工作地點.
再者,就是公司方面對於調往大陸有無提供必要之協助
(ex.住宿,往來交通..等)
如果公司已經提供必要協助,
而雙方僱傭契約又未特別約定工作地點,
則公司派令應無違法.
如此一來,只能尋求合意終止僱傭契約.
就第二個問題:「是否公司有權將他開除/資遣/解雇...?」
反過來說,如果雙方僱傭契約有特別約定工作地點,
或是公司的派令違反調職五原則,
則公司只能透過資遣方式終止僱傭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果若公司對於你朋友拒絕前往中國赴職的行為,
單方面終止僱傭契約且拒絕給付資遣費,
則你朋友可以提起確認僱傭契約存在的訴訟,
並附帶請求該期間內未給付的薪水.
就第三個問題:「若2.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他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呢?」
主要是資遣費,
新制的退休金是積存於專戶跟著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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