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租賃] 有關租屋~~

事實經過:
今年六月多的時候~和人家簽了七月到十二月的房租合約~
結果因為颱風的關係 ~房子內部
~
三樓淹水~結果使得一、二樓也遭殃
~
房子半部都浸水
~
結果跟房東反應
~
他說他會修理 ~只是態度很不好
~
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會修理


問題:
想請教一下~如果我們說要搬走~
可是他說他要扣押金全部~~以及一個月的房租
~
這樣合理嗎
~
我們是有住七月到八月
~
只是覺得那是他房子內部的關係
~
不是因為我們本身不想住或什麼的
~
謝謝!


 


答覆:


有個法條規定提供給  台端參考:


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
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
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承上,
你們可以選擇:
1.
催告他修繕,逾期不修繕則終止租賃契約
.
 
理論上他不能扣你押金,

 
你所預付而沒有住滿天數的房租也要退還.
 
但實際上有時要透過法律程序才能拿回來
.
2.
自己修,然後把修繕費用扣掉
.
 
但不建議,因為漏水不好修,修繕費用易有爭議
.

如果要選擇終止契約,

一定要記得"必須先催告修繕"
而且這個催告的動作也必須將來能夠證明,
最好的方式就是寄發存證信函.


 


以上,敬請參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