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其他] 股本領回?權利金?

事實經過:
有一間有機店,
當初找了四位合夥人各出資25~30萬作為營業的資本額,
有機食品店成立三四年過去後,
其中有位股東想拿回當初投入的30萬資本額,退股,
但是前幾年的紅利發放加總已超過30萬元,
在有機店日後會繼續經營的前提下

請問:


1 、 那位想退股的股東可以拿回30萬元嗎?
又,這位想退股的股東,說還要另外拿有機店頂讓的權利金,

但是有機店的產品全部都是像有機廠商訂貨而來的,
沒有產品研發的問題,
請問:


2、 有權利金的問題嗎?

如果1的答案為肯定的話(想退股的股東可以拿回30
)
想請問3

應該直接退給那位股東30萬,
還是 請那位想退股的股東自己另行尋找願意代他出資30萬元的人呢?


 


答覆:
 台端文義看來,
四位當事人似僅成立民法合夥契約,
而未申請設立公司。
因此,爰就民法合夥契約相關規定,
提供在下初步意見。

按民法對於合夥契約訂有退夥之相關規定,
主要有下列重點:
1
、原則上除非訂有存續期間,否則各合夥人得任意聲明退夥,

 
但須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2
、惟各合夥人雖得任意聲明退夥,
 
但不能於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3
、退夥後則有損益分配計算的問題,
 
並非以當初的出資金額為標準。
 
至於損益分配之計算則是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為標準。
 
亦即聲明退夥之合夥人有享受增益財產的權利,
 
也有承擔財產損失的義務。

所以  台端的三個問題其實可以一併回答,
聲明退夥之合夥人所得請求分配者,
並非當初的出資額,
而是依據退夥當時的財產損益狀況,
依比例計算聲明退夥之合夥人所得分配之金額。
(
所以會有結算的問題)
如果合夥財產增加的話,所得請求分配的應該不只30萬。
此外,
該名聲明退夥之合夥人,亦無須另覓受讓其股份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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