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當事人在大潤發的賣場內工作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智障)
現年29歲,已在賣場工作10年
在公司執勤勤務時 因顧客投訴 在隔天馬上以此為由解雇當事人
當事人除了有輕度智障外,講話也不清楚!
之所以會被投訴,就是因為當事人是負責手推車的搬運
當時有位顧客(阿婆)把機車停放在他要搬運的路線上
當事人請阿婆移開摩托車 阿婆不肯!
因為當事人講話不清楚 緊張或要解釋時 音量都會比較大聲
所以旁邊的人誤以為他對阿婆不禮貌!而上網去投訴
問題:
在公司要求當事人簽署離職證明時~是否應該需要當事人的監護人在場?
因為監護人到現場時,公司不願讓監護人進去陪同
而要求當事人簽署對自己不利的自願離職證明
那是否可以主張那張離職證明無效呢?
這之中,公司是否有不法的地方?
因為真的很傷腦筋,現在身心障礙的人找工作不好找,又處處被欺負!
謝謝!
答覆:
首先,
就公司方面片面終止僱傭契約來說,
最好先尋求專業人士(律師,勞工局)的協助,
介入調查並判斷究竟有無終止僱傭契約的正當理由。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
則公司無由終止僱傭契約。
其次,
再就雙方合意終止僱傭契約的問題來說,
就 台端的敘述內容看來,
如果當事人有監護人,
則應該已經被宣告禁治產,
屬於無行為能力人而意思表示無效,
(未被宣告禁治產則有證明其簽立時精神狀態錯亂的問題)
所以即便他簽了自願離職證明,
也是無效的。
承上,
如果公司沒有終止僱傭契約的正當理由,
而當事人所簽立的自願離職證明又屬無效,
則雙方間的僱傭契約仍屬有效。
當事人可以先發存證信函,
表示願意提供勞務而係公司拒絕受領,
然後再提起確認僱傭契約存在的訴訟,
並同時請求給付薪資。
獲得勝訴判決的話,
不僅公司要繼續讓你工作,
訴訟期間的薪資亦須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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