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20091227法律講座

雖然經常應邀座談或是擔任法律講習,


但還是第一次全程使用台語.


事前還蠻緊張的,


反覆練習法律用語或是冷僻用字的講法.


當天倒是覺得沒有想像中困難,


順利完成講習(自我感覺良好?)






2009年12月20日 星期日

2009民法繼承修正重點整理

2009年 5 月 22


修正第1148, 1153, 1154, 1156, 1157, 1159, 1161, 1163, 1176
增訂第11481, 11561, 11621, 11622
刪除第1155
刪除第5編第2章第2節節名


 


修正施行法第11
增訂施行法第13


 


壹、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1148條第一項為概括繼承原則,第二項為有限責任規定,


因此兩項規定合併觀察,


即為目前所採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繼承原則。


 


1.繼承人乃取得拒絕以固有財產清償之抗辯權,


但其身分仍係債務人,


果若以其固有財產清清償債務,


債權人仍得於其債權範圍內受清償,


而非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


1-1並非第三人清償,不得主張民法312條代位清償之規定。


1-2訴訟上應為有限責任抗辯,否則法院仍應為無保留支付之判決。


 


2.配合刪除舊法第1148條第二項: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新法修正後,已經採行限定繼承原則,已不限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3.配合修正第1153:


第一項  對外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第二項  對內以應繼份比例分擔責任。


4.遺產清冊


舊法-未提出遺產清冊則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新法-若未提出遺產清冊,僅於債權人受有損害時負賠償責任。


5.新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5-1由立法理由可知,乃為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而與應繼財產之範圍無涉。


共同繼承人間遺產分割,乃依第1173條規定處理,並不適用第1148條之1


 


貳、拋棄繼承之實益:


1.在限定繼承之下繼承人仍須就所得遺產範圍負連帶責任。


2.繼承開始前兩年內所贈與之財產,縱使已不存在仍須就其價額負償債責任。


 


参、施行法第1條之3


 


1.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2.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


3.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4. 三種態樣:


4-1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4-2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


4-3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2009年12月8日 星期二

[其他] 簡訊威脅是否可以控告?

問題:


 


最近,被一位親戚騷擾,拿一份不實控訴的文件,(內容指責二十幾年前不該還我父母錢)要我找我父母出面與其父母對質,限我期限內搞定,由於屬於陳年往事,加上家人認為只會各說各話,出面談只會臉紅脖子粗無任何意義,叫我不要理會。結果就接到,簡訊指責我完成學業的錢是來自父親的不義之財,揚言要帶文件要到我工作單位找我及主管,想瞭解這些簡訊可否控告對方,若可,需採取何種法律途徑?


 


答覆:


 


目前如果只是寄發簡訊,
而簡訊內容又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
恐嚇你致生危害於你的安全
,
就只是單純的騷擾而已
.
很遺憾的是
,
單純的騷擾尚不構成犯罪
,
除非騷擾程度嚴重到危害你身心狀況的地步
,
才有請求損害賠償的可能(但有舉證責任問題
).

之後你可以注意下列幾點
:
1.
他的簡訊內容有無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
 
恐嚇你致生危害於你的安全(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
2.
如果他到工作場合騷擾,有無傳述不實之事實(刑法誹謗罪
),
 
有無以不雅言詞辱罵你(刑法公然侮辱
).

以上罪名如果要深入了解構成要件
,
可以上網(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相關案例.


[勞資] 補習班立案問題

問題:


 


前些日子 我在補習班裡打工
因為合夥人之間發生了一些爭執
我跟的那名合夥人決定出來自己開補習班
於是在申請立案時 因為我是相關科系畢業
老闆要拿我的畢業證書作立案
但是當初他並沒有講清楚 就拿我的證書申請班主任
之後我發現事情不單純 讓我決定離開...
但我的資料已經被拿去申請了


可是我想請教 如果要請原本補習班重新立案
不要讓我掛班主任的名義有可能嗎?
而且我只是個假日才會去補習班的工讀生
並沒有投資任何資金
我怕掛了班主任的名義 之後補習班有任何問題
我也必須負責...但是我已經離職了!!
還有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呢?

比如說 雙方簽立合約 但合約的內容應該包含哪些呢?

然後我找了一下申請立案所須具備的相關資料
班主任除了提供畢業證書,好像也必須要提供身分証影本
但我確定的是當時老闆只要了我的證書跟兩張個人照
所以我想問的是要有身分証字號才能申請嗎?
因為從申請到現在
我未完整的看過那些資料
想請教一下,謝謝!


 


答覆:


 


1.原則上行政管理是針對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
 
所以行政管理相關罰則大都是針對設立人.

 
但是班主任終究是綜理班務之人,

 
對於補習班營運有管理監督之責,
 
如果班務出了狀況(例如學生在補習班裡面受傷)
 
班主任會被追究過失傷害(重傷.致死)等責任
.

 
當然將來出事可以辯稱自己已經辭職,

 
但牽涉其中總是麻煩.

2.
申請立案在第一個申請籌設的階段,

 
就班主任部份就必須繳交班主任身分證明文件暨學歷影本,
 
所以確實要有身份證影本.

3.
如果仍在籌設階段,你可以跟他說清楚,

 
請他抽回文件重新送辦(可以請市政府承辦人先以資料不足退回).
 
如果已經准予籌設,準備要申請會勘,立案,

 
這部份可能就要問問承辦人可不可以更換.
 
如果不准換的話,就要等立案之後,

 
另依補習班管理規則申請變更班主任.

4.
如果設立人不聞不問,真的到撕破臉的地步,

 
雖然原則上補習班稅務以及及對外債務都跟班主任無關,
 
但是為了釐清前面所提到的責任問題
 
就發給存證信函表明辭任之意吧.


[租賃] 一屋二租的惡質房東

事實經過:


 


學妹之前租的房子簽了一年約,時間是到八月底
六月底的時候,去了台北工作,所以先搬走
可是房東卻又在七月一號把房子租出去
學妹他們認為既然還在契約中,房東不可以把房子又租出去
所以跟房東要這兩個月 (七月跟八月)的租金(之前一次付半年)
要不然就是不能租人,因為那還在他們租約內
可是房東卻跟他們說,因為他們已經搬走了
所以契約已經無效,當然他就可以再租人
現在學妹他們跟房東吵的不可開交
問題點就是,學妹他們能拿回那兩個月的租金嗎?
另外,契約真如同房東所言的無效嗎?


 


答覆:


 


首先,這類案例在學理上有個有趣的問題,


亦即兩件契約是否皆為有效?


答案是肯定的.
蓋以我國民法係採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分離原則,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間,
基本上不因另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影響.
則本於債之相對性以及契約自由原則,

當事人雙方契約是否有效應視意思表示有無瑕疵,
以及契約是否已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等法律規定來判斷.

就本案來說,如果兩件契約(此處主要討論應為後成立之契約)

意思表示均無瑕疵,契約標的並非客觀上不可能提出給付者,
即使出租人無法律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
契約於各自當事人間仍屬有效.



其次,就  台端的問題來說,
1.
在下認為就法律上而言,
    
令學妹可用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以及侵權行為作為請求權基礎,
 
亦即房東侵害學妹使用收益權限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學妹所受損害雖為抽象之使用收益權,但可用兩個月租金計之.
 
至於房東就其無使用收益權限另行出租所獲利益,則為不當得利,

 
房東就其另行出租所獲利益並造成學妹損害之行為,
 
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以上兩個請求權可擇一行使,

 
就看原租金以及房東嗣後所獲租金哪個比較高.

2.
就實務上而言,

 
在下認為本案並非典型的一屋二租,
 
蓋因房東與學妹不僅成立租賃契約,
 
亦已將房屋交付給學妹占有使用收益,
 
此時學妹已為得以合法行使使用收益權限之人,
 
相對的,房東的使用收益權限已在契約期間受到限縮.
 
職此,房東開門讓新房客進去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嫌,

 
其後讓新房客占有使用之行為,因此而影響學妹的使用收益權利,
 
則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嫌.

3.
綜上,學妹的問題應該不用透過訴訟解決,

 
只要發一封存證信函,
 
函內敘明房東所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並限令於函到七日內支付兩個月租金,
 
房東如果懂得權衡輕重的話,應該是會私下和解了事的.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解決你的疑惑.


 


[繼承] 拋棄繼承之辦理方法疑問

事實經過:

外婆上月初去世,生前扶養孫子一位(已過繼外公姓氏,外公已逝)
外婆生前曾交代要將所住房子留給此孫,
而外婆有五位女兒,同意拋棄繼承權完成外婆心願。

問題:


1.去法院詢問時,得知存證信函要一式三份,但從郵局購入後,
 
不知道收件人、寄件人、副本收件人誰要怎麼填,又所謂一式三份是
 
購買三張存證信函,然後寫一樣的內容嗎?如何寄出的問題實在不太清楚...
 
查詢相關網站也沒有說明。

2.
已向法院購買民事拋棄繼承權狀,那應備文件還需要「拋棄繼承聲請書」嗎?


答覆:


 


.首先,關於拋棄繼承部分,
  
所以要寄發存證信函,
  
是因為民法規定拋棄繼承之繼承人,
  
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所以
:
 1.
存證信函內容,即係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告訴他們拋棄繼承,以及她們成為繼承人之事.
  
寄件人即為拋棄繼承之人,

  
收件人為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存證信函格式可以前往台灣郵政公司網站下載電子檔案,

  
寫完再依(收件人數+2)列印出來,蓋印寄件人章.
  (
所以是一式多份,不見得是三份
).
 2.
但有個方法可以不用這麼麻煩,

  
就是全部繼承人(除了要繼承房子的孫子之外)
  
全都拋棄繼承,這樣就可以免除寄發存證信函的麻煩.
  
如果外婆已經沒有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存在,

  
所謂全部繼承人就是子女.孫子女等全部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最後,聲明拋棄繼承除了必須撰寫拋棄繼承聲明狀之外,

  
還需準備往生者之除戶謄本,
  
聲明人(即繼承人等)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以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繼承系統表等文件.
   (
聲明拋棄繼承狀跟拋棄繼承聲明書是不一樣的文件
)
  
以上文件應該可以在法院網站上找到例稿
.

.其次,你們辦理拋棄繼承的目的,

  
在於讓某位特定繼承人得以繼承全部不動產,
  
這樣的目的可能不見得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似乎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檢附繼承系統表以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
  
就這一點可以前往各地地政事務所詢問,
  
跟他們說你們的目的是要把遺產讓某一繼承人繼承,
  
重點不在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
  
也許可以免除拋棄繼承程序不必要的麻煩
.

.最後,有一點可能也要留意一下,

  
就是那位孫子到底是不是繼承人?
  
因為依據您的敘述看來,
  
這位繼承人跟外公外婆之間的關係似乎不是純粹的血親?
  
這一點可能要先釐清,

  
以免這位孫子根本沒有繼承權.


以上,敬請參酌.


[勞資] 提前離職違約金

事實經過:


 


最近新到銀行一份儲備幹部職位 進去之前簽了一份合約
規定自受雇日起要作三年 不然要罰十萬及其他教育訓練費用還有高額獎金
這份合約一進去報到當場便要簽 且並沒有給我們一份備存
我們希望能至少給我影本 也被銀行方面拒絕
合約上有提及試用期間薪資為本薪打八折(但本職位本薪不錯 有五萬)
且試用期公司可以任意因員工不適任裁遣員工

我想說這應該就是代表有試用期 員工應該也是有選擇公司是否適合的權利
目前我才剛去一星期不到 覺得這工作內容非常不適合自己
分配到的工作也與當初所想有很大出入
因為這是屬於有點儲備幹部性質的工作 但是公司沒有安排任何訓練時程
直接就下派分行 看哪邊有空位才去坐 因為本來招募是要作企金的工作...
可是到最後我是在作服務台 不是排斥 而是這種學不到東西的感覺

於是我打算要離職 但是其他同事說我已經簽約啦 就算是試用期也要賠


問題:


 


我想請教萬律師 以我這樣沒有受到訓練也尚未有制服


甚至連薪水我想都不拿的份上
真的要賠上十萬嗎???.....可否以試用期不適任的理由申訴呢...
感激不盡...!!


 


答覆:


 


所謂試用期,
我國勞動相關法令目前並無相關規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先前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
後來也刪除了,
所以所謂試用期的約定,目前在法令上是處於模糊灰色地帶.

而在實務上,勞委會跟法院對於適用期的看法也略有差異,

勞委會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
認為既然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就跟一般僱傭契約一樣,
雇主雖然可以在試用期內解僱勞工,但仍需支付資遣費.
但司法實務則比較傾向試用期乃是雙方互相適應,

互相了解是否適合此份工作的期間,
所以雇主可以在試用期內解僱勞工,也無須支付資遣費.
基於此種看法,勞工方面亦應有隨時終止僱傭契約的權利
.

職此,在下建議你可以在試用期間屆滿之前,

先以口頭方式向主管表達無意任職,
通常在此階段,公司方面其實也不願留用無意任職之員工,
應該可以順利終止僱傭契約.
如果主管方面表達刁難之意,甚至要你賠錢,

在下建議,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僱傭契約,
終止後即可在終止日後停止上班提供勞務.

通常銀行方面不會為此小事興訟,

但若是最壞的情況,銀行方面在你離職後,
真的提起訴訟請求賠償違約金,
在下認為本諸目前司法實務見解,
下列幾點理由可以作為有利於你的論據:

1.
試用期乃是雙方互相適應,互相了解是否適合此份工作的期間,

 
勞工方面亦應有隨時終止僱傭契約的權利.

2.
試用期間即已終止僱傭契約,

 
並未造成雇主方面教育訓練或正式任職後復行離職之損害.

3.
銀行方面所拿出來的契約,關於賠償違約金的條款,

 
如果是事先預定用於同類契約而訂定之條款,
 
可以認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
 
而銀行方面,一方面在試用期內少付薪資,又可隨意終止僱傭契約

 
一方面又想主張勞工在試用期內終止僱傭契約必須罰錢,
 
應可認為顯失公平,而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因而無效.


最後,因為在下並不清楚你跟銀行之間相處全部細節,
建議還是先跟主管多加溝通,
法律規定只是最後手段,最好不要先拿出來強爭,
畢竟出社會之後,人和是相當重要的.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民事] 信用卡附卡人有連帶責任嗎?

問題:


 


前幾天,接到銀行通知書,
說要強制扣薪,說我信用卡沒繳。
後來我去查詢,原來是93年時我爸爸有辦一張附卡給我,
當時我才14.15歲吧,我當時只刷過一次,
買文具用品2百多吧。

後來我爸爸欠款沒繳,他現在說要扣我薪水來還錢,
我一定要負責嗎?又不是我刷的。


 


答覆:


 


首先,在程序上先跟您確認,
您所收到的是銀行的通知書?
或是法院的執行命令?
如果只是銀行的通知書,
通常只是銀行內部法務單位或委外催收業者的伎倆,
託稱即將強制扣薪,
藉以迫使債務人自動清償債務.

銀行想要扣您薪水,
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只有法院的執行命令才能扣您薪水.

其次,如果您真的被銀行告了,
其實約定必須負連帶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
也就是您無須與正卡持有人互負連帶責任,
理由如下:

銀行業者以往在信用卡條款均約定有: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
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
帶清償責任.

但後來在實務上發生爭議的是,
上開條款,對於申請信用卡時尚未成年的附卡持有人,
是否有效?

就此,實務上有認定該等條款為無效之判決,
僅提供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之結論提供參考(全文請自行檢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附卡持有人須對正卡持有人之消費負連帶
清償責任,係加重附卡持有人之責任,負擔非其所得控制之高
風險,對附卡持有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被上訴人對於附
卡持有人之主要給付義務則未同時增加或改變,實有違平等互
惠原則,應認為該約定條款無效。

其後,銀行業者在信用卡約款關於附卡責任的約定,
也多已加上第二項: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
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
定。

綜上,如果本件原PO所收到的只是銀行的催收信,
或是委外催收資產管理公司的信函,
在下建議可以先不用管他.
但是如果之後銀行告你,
記得要出庭應訴,不要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20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奉養協議書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甲方:○○○ ○○○


                乙方:○○○ ○○○ ○○○(即○○○)


                      ○○○ ○○○


緣○○○膝下子女共六人,為齊心協力奉養○○○,業就甲方前所領取○○○帳戶內款項,以及○○○名下全部股票之保管方式,共同達成協議。爰就協議內容商訂下列條款,俾供各房子女共同遵守,而利○○○安養天年。茲臚列如下:


第一條  協議標的:


()甲方同意返還前所領取新台幣○○○萬元整,以及自98年○○月○○日起至同年○○月○○日止,按年息○○%計算之利息○○萬元整,合計金額為   ○○○萬    元整。


()甲、乙雙方同意就○○○自97年○○月○○日起至98年○○月○○日止奉養○○○所付出心力,按月給予3萬元整補貼,並返還其因此所實際墊付相關費用,金額合計為 ○○○萬  元整(已扣除先從郵局支領撥用部分)。應由甲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內匯入下開帳戶:


      ○○商業銀行○○分行○○○○○○○○○○ 戶名:○○○


() 甲、乙雙方同意就○○○自97年○○月○○日起至97年○○月○○日止奉養○○○所付出心力,按月給予3萬元整補貼,並返還其因此所實際墊付相關費用,金額合計為 ○○○萬  元整。應由甲方自行就第一項款項中抵扣。


()關於○○○女士前已委任律師聲請假扣押,並向○○○女士提出刑事告訴等案,相關費用均由○○○所墊付。雙方同意就○○○所墊付之假扣押擔保金,嗣取回後應匯還○○○歸墊。至於其所墊付之法院規費及律師費用,金額合計為○○萬  元整。【包括假扣押執行費○○、提存規費○○、假扣押裁定○○、律師規費(包含假扣押、刑案告訴、洽談和解及撤回假扣押取回擔保金)○○萬】,甲、乙雙方同意該筆費用應由第一項款項中支付。應由甲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內匯入下開帳戶:


      ○○商業銀行○○分行○○○○○○○○○○○○ 戶名:○○○  


()甲、乙雙方同意就第一項之款項,扣除前開各項應付款項後,就其餘額  ○○○萬元整全部匯入下開帳戶而由○○○保管,開戶印鑑則由○○○保管(變更印鑑須經由○○○同意)。本筆款項及帳戶,乃作為○○○女士安養天年之基金專戶。應由甲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二日內匯入下開帳戶:


      ○○銀行○○分行 ○○○○○○○○ 戶名:○○○ 


第二條  股票處理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就○○○名下全部股票,委由○○○全部予以處分。


()○○○處分上開股票後,所獲款項為○○○萬元整(○○銀行○○分行○○○○○○○○○○帳號)○○○萬元整(○○國際商銀○○分行○○○○○○○○○○帳號)。雙方同意除非經全部子女同意轉為定存,或因前條第五項安養基金專戶款項用罄而有支用必要,否則此筆款項暫不動用。


()上開帳戶存摺由○○○保管,開戶印鑑則由○○○保管。


第三條  安養基金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下列款項支付方式:


()就第一條第五項所設立之基金專戶,委由○○○管理並按月撥付三萬元整作為奉養○○○之費用,雙方均得隨時請求查核該專戶之帳戶明細。


()○○○日後若轉往○○醫院附設安養中心頤養,則前項固定撥付費用提高為三萬六千元整。


()若有委請看護照顧之必要,則聘請看護之費用應由○○○、○○○(即○○○)平均分擔,並將費用匯進基金專戶。


()除前三項應支付費用之外,若有其他醫療、照護等應行支付費用,得由全部子女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支付。但若有緊急醫療必要者,甲、乙雙方同意委由○○○逕行支付該等費用,並於支付後三日內通知雙方。


()基金專戶款項支用完畢後,嗣後每月奉養費用及其他醫療、照護等費用,應由○○○、○○○(即○○○)平均負擔。


第四條  ○○路不動產內物品之處理方式:


    針對○○○存放於○○市○○區○○路○○段○○號○○樓之物品,乙方同意於○○年○○月○○日至同年月○○日間予以清理,並應由甲方配合乙方所指定時間到場開鎖見證。乙方清理完畢所餘物品,則同意無條件委由甲方自行拋棄。


第五條  暫不處理之財產


    雙方均同意並確認下列財產均為○○○所有,暫時不予處理:


()龍巖塔位11個,目前權狀由○○○保管中。


()中華郵政台北○○郵局○○○○○○○○帳號帳戶及款項,存摺委由○○○保管。


()○○銀行(嗣合併為○○銀行)○○○○○○○○○○帳號帳戶及款項,存摺委由○○○保管。


第六條  同意取回假扣押擔保金


    針對○○○對於○○○所聲請之假扣押執行(案號:台灣○○地方法院○○年度執全字第○○號),雙方同意委由○○法律事務所○○○律師辦理撤回假扣押執行事宜。甲方則同意出具取回擔保金同意書暨印鑑證明,俾利辦理取回擔保金事宜。


第七條  擔保真實條款


    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全部財產歸入安養基金專戶保管,以利其安養天年無虞,雙方並均保證並未侵占隱匿任何其他財產。除前開售股款項及中華郵政、○○銀行帳戶外,如有其他保管○○○帳戶者,均應於協議書簽訂後七日內,將全部款項匯入第一條第五項安養基金專戶。爾後若發現立協議書人有侵占隱匿其他財產之情事,或保管○○○帳戶而未將全部款項匯入安養基金專戶,則應屬未經○○○同意所自行竊取侵佔,除應負刑事相關責任外,並應將該等財產附加法定遲延利息及加倍違約金歸入安養基金專戶。


第七條  附則


()本協議書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法律為準則。倘有任何糾紛,雙方應再依子女家庭會議投票解決。如有因此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一式十份,除將其中一份交由甲方提呈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外,其餘由甲、乙雙方、兩位見證律師各執一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                   ○○○


乙方-○○○代理人             ○○○代理人   


      ○○○                   ○○○


      ○○○(即○○○)代理人


    


見證律師-○○○  律師


          ○○○  律師


 


中華民國○○年○○月○○日


工程承攬契約書(工業廠房)


簽訂承攬契約應注意事項:https://www.lawyerchw.tw/articleview?pcid=3&pid=67

萬建樺律師更新版本及其他契約例稿:https://www.lawyerchw.tw/contract?pcid=2

萬建樺律師其他案例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case



工  程  合  約  書


立合約書人: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企業社                (以下簡稱乙方)


茲雙方同意,由乙方承攬甲方○○鋼鐵○○廠新建工程,並簽訂履行條款如下:


       一、  工程名稱:○○鋼鐵○○廠新建工程(廠房及辦公室、屋外廁所工程)


       二、  工程地點:○○工業區


       三、  契約文件:本工程契約文件包含工程合約書、建築圖說、工程預算單、施工說明書、工程進度管制表,以及其他經甲方指定之契約附件。


       四、  工程範圍:


                           1、     本工程僅含廠房及辦公室、戶外廁所營造工程(詳如○○○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圖說);不含鋼構工程、水電工程及彩色鋼板、採光板、屋頂通風器及植栽工程。


                           2、      本工程鋼筋材料、混凝土材料由甲方業主代購。


       五、  工程總價:本工程以新台幣○○○○○○○○元整(未稅)總價承攬,細目詳如工程預算單(甲方提供之材料依實做實算辦理,乙方不得浪費材料造成甲方損失,若超出合約數量,該超出數量所發生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六、  付款辦法:


                             1、    本工程於簽訂合約後須先行支付訂金30%,以現金匯款方式給付之。


                             2、   本工程於每月20日辦理估驗請款,乃依實際進度就當期已施工完成部份估驗計價。每期請款金額應分別扣除30%抵充甲方先行支付之訂金,扣除5%為預扣工程保留款,僅就65%部分於次月9日以現金匯款方式給付之。


                             3、   乙方如施工品質低劣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甲方得於乙方請領工程款時變更核付當期應領之工程款金額;如有下列情形,甲方並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以致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五以上(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而仍不履行(4)其他重大違約情形。


                             4、   保留款退還:經驗收合格無誤後,以交付即期支票之方式給付之。


       七、  工程期限:


                            1、    開工期限:應於98921日前申報開工,98921日 開工。


                            2、    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於990430日 完成。其中廠房柱頭工程應於981123日 以前完工,以利鋼構吊裝。工程進度詳如工程進度管制表。


                            3、    工程延期: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ㄧ,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盡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不計算逾期違約金:(1)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6)其他經甲方認定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


       八、  工程變更:


                            1、     甲方對本工程有變更計劃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


                            2、     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增減之,但所增減之金額超出總工程款10%時,須經甲乙雙方辦理契約變更,另行議訂合理金額施作。


                            3、     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應由雙方辦理契約變更,議定合理單價。


                            4、     倘因甲方變更計劃,致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份或已到場之材料時,由甲方核實驗收,並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或比照訂約時料價計價給乙方。


       九、  價款調整:


                            1、    甲乙雙方均不得因物價、電價、油價或工資漲跌及稅率調整為理由,要求調整工程價款。


                            2、    如係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則依實際損害情形或增加部份辦理追加。


       十、  施工責任:


                            1、    乙方就本工程保證確實遵照施工規範及圖說施工,如發現因施工錯誤或品質低劣,致造成損失或意外時,其可歸責乙方之部份,應由乙方負責修繕完成。


                            2、    乙方倘所做工程草率或材料低劣不合規定者,甲方通知乙方拆除重建,其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3、    本工程進行期間,如因配合進度或施工,甲方認為需增加工人或加班趕工之必要時,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拒絕及要求加價。


十一、  場地清理:


                           1、      本工程進行期間,所有與工程有關現場廢料雜物及臨時設備等,概由乙方清除整理,如未確實遵照處理,由甲方逕行雇工處理,且於應領工程款中扣抵,乙方絕無異議。


                           2、      凡在施工範圍經挖出之廢土及完工後剩餘之磚塊砂石等廢棄物,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本工程施工發生損壞或淤積廢土砂石應隨時修復及清理。


十二、  工程圖說:所有本工程之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本合約有關附件等,乙方須完全明瞭,應切實遵照辦理。


十三、  工程監督:


                             1、   甲方所派監造工程之人員,有監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權。


                             2、   甲方監造人員如發現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聽指揮,得隨時通知乙 方更換之。


                             3、   乙方須配合甲方監造全部工程,包括鋼構、彩鋼、水電及消防,直到全部工程驗收完成,不得推諉。


十四、  工程管理:


                           1、      乙方須派富有工程經驗之代表人常駐工地、監督施工,並負責工人之管理,嚴格約束工人遵守紀律,如有任何觸犯法規或違警行為所致糾葛,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2、      倘甲方認為乙方所派代表人不稱職時,得通知乙方更換之。


                           3、      乙方須在每星期一中午以前,將工程日誌及進度向甲方書面報告。


十五、  工程設備:乙方對於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儲存,均應有完善之設備。


十六、  材料機具:


                            1、    所有材料機具,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備。


                            2、    本工程內應由甲方供給之機具材料,因故未能即時供給以致工期延宕,甲方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


十七、  安全措施:


                             1、    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營造安全衛生設備標準規定,並為所屬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意外保險切實辦理,並嚴格監督工作人員確實遵守甲方工地之一切安全規定。


                             2、    施工期間乙方須於工作地點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各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設立顯明之標誌,以策安全,倘有疏失致造成意外時,由乙方負責賠償。


                             3、    乙方應約束工人於工程進行中配戴安全機具及做好安全措施,如工人遇有意外或傷亡情事時,應由乙方處理,與甲方無涉。


十八、  工程保管:


                           1、     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場材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經甲方估驗計價者,均由乙方保管。若甲方未付款或支票未兌現前,建築物及到場材料等所有權均歸屬乙方所有。


                           2、     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由甲方應就使用部份先行驗收。


十九、  災害處理:


                             1、    工程進行未有延誤,而於驗收前遭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時,乙方應於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甲方派員會同勘驗屬實,由雙方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A、    甲方供給之材料、機具設備,乙方確已善盡保管責任者,由甲方負擔。


                                                     B、    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及設備,概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不負補償。


                             2、    乙方應投保營造工程險,如遭天災發生補償時,需將保險賠償及其它可彌補之款項從損害中扣除之。


二十、  工程驗收:工程全部完竣後,經乙方書面通知甲方之日起十日內甲方應辦理驗收,否則視同驗收完成。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給之。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合約不符,乙方應在甲乙雙方議定期限內修改完善。


二十一、  罰則:


                           1、     乙方倘不依照合約規定期限完工,得按逾期之日數,每日賠償甲方之損失,按合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算;是項賠償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領工程款內扣除,但全部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工程總價之百分十為限。


                           2、     工程驗收時,驗收人員認為有開挖或拆除一部份工程,以作檢驗之必要時,乙方不得推諉。若檢驗合格部份應由甲方依價補貼乙方修復費用。


                           3、     乙方倘未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善盡工程監督及工程管理責任時,甲方得按日扣除本合約內利潤管理費千分之一計算,累計不得超過該利潤管理費二分之一。


二十二、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完竣驗收之日起,由乙方開具保固書保固二年。


二十三、  合約時效:本合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  仲裁與訴訟:


                            1、     甲乙雙方如對契約條款發生爭議,得經雙方同意而依仲裁法程序提請仲裁。


                            2、     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五、  其他約定事項:


                           1、     合約訂定後,凡因不能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逾一年仍無法施工者,乙方得要求終止合約。


                           2、     乙方施工品質低劣且不符合工程規範施工並偷工減料時,甲方得終止合約。


二十六、  合約份數及附件:本合約正本二份、副本三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交由甲方,二份交由乙方,印花稅各自負擔。


 


立合約書人:


    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簽章)


    址:台北○○○○○○○○


統一編號:


    話:


承 辦 人:○○○  副總經理              (簽章)


 


    方:○○企業社


負 責 人:○○○                      (簽章)


    址:○○○○○○○○○○○


統一編號:


    話:


承 辦 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