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和解協議書(佔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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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解協議書人:甲方○ ○ ○


                乙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茲就甲方所有之台北縣○○市○○段第○○○○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乙方做為社區內道路使用並撘蓋警衛亭、圍牆、放置垃圾筒等事宜,現乙方願歸還土地,有關甲、乙雙方共同通行等和解事項,雙方達成下列協議,特簽立本協議書以期共同遵守:


一、共同通行及返還土地:


(一)甲乙雙方認知並同意台北縣○○市○○段第○○○○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之土地二筆,甲、乙雙方均有通行之權利,包括甲方現於鄰地同段551552地號興建建物之買受人在內,均有自由通行之權利,乙方同意應將現行妨礙大眾共同通行之障礙予以排除。


(二)乙方應將甲方所有台北縣○○市○○段第○○○○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之土地二筆返還甲方,往後不得有任何占用之行為。


(三)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簽訂後七日內,自行將前述四筆土地上之定著物暨放置之物品清除,包括(但不限於)警衛亭崗哨、圍牆、流動廁所、垃圾分類回收筒及垃圾子母車等。乙方若未及於前述期間內自行清除時,系爭土地上之定著物暨物品均視同廢棄物,甲方得自第八日起代為清除,乙方就甲方之清除行為不得干涉或阻擾。


(四)乙方同意於系爭土地上之定著物暨物品依前項約定清除後,往後不再另行設置擺放雜物於系爭土地上,且不得有任何妨礙甲方暨甲方繼受人通行之行為,否則視為違約。


二、補償金:


(一)甲方同意支付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整之睦鄰補償金予乙方。


(二)補償金支付方式為本和解書簽立同時,甲方交付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之即期支票予乙方。另於乙方履行第二條拆除義務或甲方代為拆除完畢後,甲方另以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之即期支票交付乙方。


三、違約金:


(一)甲方若違反本和解協議書第二條支付補償金之約定時,應賠償約定金額兩倍之違約罰金予乙方。


(二)乙方若違反本和解協議書第一條之約定時,應賠償已收補償金額兩倍之違約罰金予甲方。若甲方另有損害時,並得另行請求乙方賠償。


四、假處分聲請之撤回:就甲方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所聲請○○年度裁全字第○○○○號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案件,甲方同意於乙方履行第一條拆除義務或甲方代為拆除完畢後,撤回該件假處分之聲請。


五、合意管轄:若就本協議書另生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契約分存: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由雙方及見證律師各執乙份為憑。


立和解協議書人:


*甲方○○○


  地址台北縣○○○○○○○○○○   


*乙方○○○○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主任委員:○○○


  地址台北縣○○○○○○○○


*見證律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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