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學妹之前租的房子簽了一年約,時間是到八月底
六月底的時候,去了台北工作,所以先搬走
可是房東卻又在七月一號把房子租出去
學妹他們認為既然還在契約中,房東不可以把房子又租出去
所以跟房東要這兩個月 (七月跟八月)的租金(之前一次付半年)
要不然就是不能租人,因為那還在他們租約內
可是房東卻跟他們說,因為他們已經搬走了
所以契約已經無效,當然他就可以再租人
現在學妹他們跟房東吵的不可開交
問題點就是,學妹他們能拿回那兩個月的租金嗎?
另外,契約真如同房東所言的無效嗎?
答覆:
首先,這類案例在學理上有個有趣的問題,
亦即兩件契約是否皆為有效?
答案是肯定的.
蓋以我國民法係採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分離原則,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間,
基本上不因另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影響.
則本於債之相對性以及契約自由原則,
當事人雙方契約是否有效應視意思表示有無瑕疵,
以及契約是否已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等法律規定來判斷.
就本案來說,如果兩件契約(此處主要討論應為後成立之契約),
意思表示均無瑕疵,契約標的並非客觀上不可能提出給付者,
即使出租人無法律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
契約於各自當事人間仍屬有效.
其次,就 台端的問題來說,
1.在下認為就法律上而言,
令學妹可用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以及侵權行為作為請求權基礎,
亦即房東侵害學妹使用收益權限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學妹所受損害雖為抽象之使用收益權,但可用兩個月租金計之.
至於房東就其無使用收益權限另行出租所獲利益,則為不當得利,
房東就其另行出租所獲利益並造成學妹損害之行為,
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以上兩個請求權可擇一行使,
就看原租金以及房東嗣後所獲租金哪個比較高.
2.就實務上而言,
在下認為本案並非典型的一屋二租,
蓋因房東與學妹不僅成立租賃契約,
亦已將房屋交付給學妹占有使用收益,
此時學妹已為得以合法行使使用收益權限之人,
相對的,房東的使用收益權限已在契約期間受到限縮.
職此,房東開門讓新房客進去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嫌,
其後讓新房客占有使用之行為,因此而影響學妹的使用收益權利,
則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嫌.
3.綜上,學妹的問題應該不用透過訴訟解決,
只要發一封存證信函,
函內敘明房東所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並限令於函到七日內支付兩個月租金,
房東如果懂得權衡輕重的話,應該是會私下和解了事的.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解決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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