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8日 星期二

[民事] 信用卡附卡人有連帶責任嗎?

問題:


 


前幾天,接到銀行通知書,
說要強制扣薪,說我信用卡沒繳。
後來我去查詢,原來是93年時我爸爸有辦一張附卡給我,
當時我才14.15歲吧,我當時只刷過一次,
買文具用品2百多吧。

後來我爸爸欠款沒繳,他現在說要扣我薪水來還錢,
我一定要負責嗎?又不是我刷的。


 


答覆:


 


首先,在程序上先跟您確認,
您所收到的是銀行的通知書?
或是法院的執行命令?
如果只是銀行的通知書,
通常只是銀行內部法務單位或委外催收業者的伎倆,
託稱即將強制扣薪,
藉以迫使債務人自動清償債務.

銀行想要扣您薪水,
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只有法院的執行命令才能扣您薪水.

其次,如果您真的被銀行告了,
其實約定必須負連帶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
也就是您無須與正卡持有人互負連帶責任,
理由如下:

銀行業者以往在信用卡條款均約定有: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
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
帶清償責任.

但後來在實務上發生爭議的是,
上開條款,對於申請信用卡時尚未成年的附卡持有人,
是否有效?

就此,實務上有認定該等條款為無效之判決,
僅提供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之結論提供參考(全文請自行檢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附卡持有人須對正卡持有人之消費負連帶
清償責任,係加重附卡持有人之責任,負擔非其所得控制之高
風險,對附卡持有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被上訴人對於附
卡持有人之主要給付義務則未同時增加或改變,實有違平等互
惠原則,應認為該約定條款無效。

其後,銀行業者在信用卡約款關於附卡責任的約定,
也多已加上第二項: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
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
定。

綜上,如果本件原PO所收到的只是銀行的催收信,
或是委外催收資產管理公司的信函,
在下建議可以先不用管他.
但是如果之後銀行告你,
記得要出庭應訴,不要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