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其他] 樓下小吃攤的影響我日常生活

問題:


最近我家樓下開了一家快炒店


他炒菜的氣味讓我受不了


如果是一般時間也就算了


想說生意人家


但是半夜1點還傳來濃濃的炒菜味  糖醋魚  醬爆豬


我家是U型建築的底部


我房間剛好就是風口  味道一直漂進來


真不知道該說什麼好


時常兩三點還在洗碗盤


這我怎麼睡得著阿


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處理呢


答覆:


 


你的問題,
讓我想起前陣子有一些臭豆腐店或麵包店被罰的新聞,
審諸相關法規,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凡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皆可該當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
職此,

在下建議  台端可以跟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洽詢,
依法應可陳請環保局派員前往  貴府檢測油煙濃度是否已超過標準,
如已超過標準,則該餐飲店應自行加裝排煙設備或其他改善設備,
否則主管機關可處以連續罰鍰.

此外,

  
台端可自行參閱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並且可以搜尋環保署網站參考,

以下節錄部分相關條文供參: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三十一條   (防制區內禁止之行為)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


        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


        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


        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


        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檢查及鑑定之設施)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


    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


    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條   (罰則)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


    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


    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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