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雙方結婚後,已經育有一子,大約兩三個月前,男方在外面結識外遇對象
其後就經常十一二點才回家,晚上也會跑出門,凌晨才回家。
女方在家發現男方的手機中,留有外遇者的簡訊
裡面表示願意替男方生一個小孩!
女方為了預防外遇者,想要將男方名下的房子過戶到其名下
請問需要請徵信社嗎?
萬一最後雙方離婚後,女方要求小孩的監護權
有需要任何的證據嗎?
如果男方到時候也要爭取撫養權
這是我們要先準備好的證據
問題:
若需要確切的外遇證據
有哪些方法可以離婚
並且可以告到外遇對象呢?
答覆:
首先,你可能把整件事情都混為一談了,
我建議可以分三個部份來思考:
1.財產部分:
目前想要將男方的房子過戶到其名下,
主要目的應該不是要預防外遇,
是要預防男方外遇事件爆發以後拒絕提供家用吧?
就這個問題目前除了偷藏私房錢之外,可能無解.
如果誤信讒言,未經男方同意而領取其存款或辦理房屋過戶,
反而會有被追究偽造文書的問題.
只能透過將來談判離婚或提起離婚訴訟前,
先就贍養費之請求提出假扣押聲請,
先行查封男方之房屋防免其脫產.
2.離婚部分:
就這個問題,當然如果雙方床頭吵床尾和,
或是如果雙方協議兩願離婚,就不會有此問題.
因此此處係以雙方無法協議兩願離婚為前提,
女方可提出之訴訟有刑事通姦告訴以及民事離婚訴訟,
這兩個部分均需要蒐證,
通姦告訴部份需要的證據必須非常充分,
也就是抓姦在床,扣到存有體液之保險套等等,
至於民事離婚訴訟,所需證據不用到抓姦在床的地步,
只要所提出證據能讓法官相信男方確已出軌,
雙方婚姻確無繼續存在之可能及必要,
通常法院是會判准離婚的(離婚訴訟可以一併請求贍養費).
3.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即俗稱的監護權):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後,
應就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自行協議,
如果協議不成則可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裁定的重點在於審酌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所以重點在於誰可以提供給未成年子女物質上及精神上最好的生活條件,
雙方必須各顯神通向法院證明可以提供給小孩比較好的上開生活條件,
以往法院多判給父親,因為男方經濟條件通常較佳,
但近來判給母親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然後判給父親探視權,由父親給付贍養費的,也不少見,
但是重點還是母親方面必須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以及完整的家庭系統(娘家)支持,
才會比較有利.
承上,爭取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
跟外遇或通姦事實比較沒有關係,
所以目前也沒有要保存什麼證據可言.
最後,逼不得已要找徵信社請多比較多慎選,
最好多方詢問有無親友認識此方面專業人員,比較不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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