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刑事] 請問這樣會被判很重嗎?

問題:


我妹妹 未成年
與一名已成年的男子發生性關係 並懷孕
而該名男子目前正在軍中服役
請問 如果我的父母決定對他提告(應該是可以告吧?)
這男生會不會因為他的軍人身份而被加重刑罰呢
?
家裏的人目前還在討論要不要對他提告

親戚們都說要
可是父母則擔心告下去後 男生可能得坐很多年的牢
而他又還很年輕 父母不太希望這樣做


不好意思冒昧請教 謝謝.


 


答覆:


 


如果雙方乃合意發生性關係,
且無金錢對價關係,
在女方未滿16歲的情況,
會有刑法227條的問題.
如果女方年滿16歲的話,

雖然未成年但是對方還是沒有刑事責任的.

順帶一提,

如果女方未滿16歲,男方卻已成年,
此時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檢察官不需有人提出告訴即可主動偵辦起訴.

此外,男方雖有現役軍人身分,

但是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
關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仍是依刑法處罰,
因此在法定刑上面是一樣的,
至於軍事法院量刑上是否會因其他特別情狀而加重,
由於文中並未清楚描述事實經過,則未可知.

引用相關法條供參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七十六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條之
      
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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