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車禍] 不能移動現場 vs 妨害交通

問題:


車禍之後有不能移動現場的規定?
如果就這樣把肇事車輛晾在路中間,
警察來了該不該對兩造各開一張妨害交通的罰單?
先感謝解惑!


 


答覆:


有關這個問題,
可以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

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
:
 
如果汽車尚能行駛,應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並移置路邊
.

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
 
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
 
惟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

 
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全文提供如下
:

第六十二條   (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
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
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
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
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
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
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
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
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
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
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
,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
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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