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租賃] 租約未提及因房東過失遭竊 可索賠嗎?

事實經過:


當時租約未載明失竊責任等等相關約定,當時先簽半年契約,房東方簽約者是公司代表,整棟都是房東所有分租給學生之套房,每個月要交管理費(含網路與第四台),房東有每間房鑰匙 且租約規定房客不得任意更換加裝門鎖,一樓大門原是採門禁卡方式進出,約一個月前發現一樓大門不知是感應不良或大門彈簧有問題無法自動上鎖,十天內打了四五次電話給房東(那位簽約者)要求處理都遲遲未有動作(對方說要等...),某天下班回到宿舍發現遭竊 立刻去報警並有報案三聯單(已影印交房東),竊賊應是由大門進入後至頂樓陽台卸下我浴室小窗侵入行竊(我住五樓),這間房其他窗戶均有鐵窗 唯獨浴室小窗是當初我與房東都未曾注意到未加裝,一樓面對入口處有攝影機座(不知何原因當初拆下攝影機只留下基座與電線),安發後我要求修好一樓大門加裝攝影機與浴室小窗加鐵窗,案發後一週房東才將一樓大門修繕且啟用鑰匙鎖,兩週後房東才將浴室小窗加鐵窗幾天後一樓加裝攝影機,被偷走的東西總合原價超過六萬折舊變現也有三萬,感覺上房東方似乎不聞不問,也未見警告或提醒其他租戶


問題:
曾查詢過許多相關租賃契約相關文章但仍有疑慮

崔媽媽專線每次打都是語音要求上班時間打或無人接聽


房東有收管理費 是否應有保管責任?
浴室小窗未加鐵窗 表示未曾有租戶因此失竊 以致房東也未注意而未加裝
這表示一樓大門未故障前未有失竊紀錄 所以失竊係因一樓大門故障導致
房東是否有連帶責任?可以向房東求償嗎?
如果以上成立 報案三聯單影本已給房東 需要再寄存證信函嗎?
如果以上不成立 我可以拒繳這三個月房租再搬離嗎?
(
我原想法是剩下三個月免租金後我搬走 或是再續約折扣 降低雙方損失)


 


答覆:


 台端的初步描述看來,
本案似乎並非典型的租賃契約,
(
即便是典型租賃契約似乎也有討論空間)
亦即房東除收取租金之外,似乎又收取額外之管理費,

而此項管理費之用途如果包括公共門戶設施之修繕,
亦即房東必須提供可安全防護出租房屋的大門,
則應可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
主張因可歸責於房東之事由導致為不完全給付,
又因此不完全給付而導致第227條第1項以外之損害,
因此而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

  
台端對房東負有給付租金之債務,
而房東又對  台端負有損害賠償債務,
應屬給付種類相同之債務.


亦可先催告請求損害賠償,再主張抵銷租金債務.

當然,發生竊案是否與大門失修有關,以及損害之金額,

則應另行核實判斷,於此不另行探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