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是這樣的,我們公司有個討論區,這是內部的留言板
是內網,並無對外開放,但目前有兩個同仁在板上
有點言語衝突,其中一個,有點出言不當了,
ex:
有個同仁匿稱為臘腸犬,另一個同事就意有所指
說:狗改不了吃屎!之類的話
這樣是否構成了人身攻擊呢?
答覆:
就這個案例來說,
首應審究者,即公司內部未對外開放的留言板,
是否足以達到"公然"的程度.
就此問題,可以參考實務上見解:
1.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
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2.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5號解釋:
「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
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
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
所以公司內部未對外開放之留言版,固然只有特定人才能進入,
亦即得以共見共聞者均為特定多數人,(非屬"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
但是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5號解釋意旨,
如果公司人數眾多,已經可以認為達到公然的程度,
仍然有構成公然侮辱之虞.
因此,該同事所言如果有其他情事足以認定可特定為某人,
恐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嫌疑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