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新到銀行一份儲備幹部職位 進去之前簽了一份合約
規定自受雇日起要作三年 不然要罰十萬及其他教育訓練費用還有高額獎金
這份合約一進去報到當場便要簽 且並沒有給我們一份備存
我們希望能至少給我影本 也被銀行方面拒絕
合約上有提及試用期間薪資為本薪打八折(但本職位本薪不錯 有五萬)
且試用期公司可以任意因員工不適任裁遣員工
我想說這應該就是代表有試用期 員工應該也是有選擇公司是否適合的權利
目前我才剛去一星期不到 覺得這工作內容非常不適合自己
分配到的工作也與當初所想有很大出入
因為這是屬於有點儲備幹部性質的工作 但是公司沒有安排任何訓練時程
直接就下派分行 看哪邊有空位才去坐 因為本來招募是要作企金的工作...
可是到最後我是在作服務台 不是排斥 而是這種學不到東西的感覺
於是我打算要離職 但是其他同事說我已經簽約啦 就算是試用期也要賠
問題:
我想請教萬律師 以我這樣沒有受到訓練也尚未有制服
甚至連薪水我想都不拿的份上
真的要賠上十萬嗎???.....可否以試用期不適任的理由申訴呢...
感激不盡...!!
答覆:
所謂試用期,
我國勞動相關法令目前並無相關規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先前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
後來也刪除了,
所以所謂試用期的約定,目前在法令上是處於模糊灰色地帶.
而在實務上,勞委會跟法院對於適用期的看法也略有差異,
勞委會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
認為既然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就跟一般僱傭契約一樣,
雇主雖然可以在試用期內解僱勞工,但仍需支付資遣費.
但司法實務則比較傾向試用期乃是雙方互相適應,
互相了解是否適合此份工作的期間,
所以雇主可以在試用期內解僱勞工,也無須支付資遣費.
基於此種看法,勞工方面亦應有隨時終止僱傭契約的權利.
職此,在下建議你可以在試用期間屆滿之前,
先以口頭方式向主管表達無意任職,
通常在此階段,公司方面其實也不願留用無意任職之員工,
應該可以順利終止僱傭契約.
如果主管方面表達刁難之意,甚至要你賠錢,
在下建議,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僱傭契約,
終止後即可在終止日後停止上班提供勞務.
通常銀行方面不會為此小事興訟,
但若是最壞的情況,銀行方面在你離職後,
真的提起訴訟請求賠償違約金,
在下認為本諸目前司法實務見解,
下列幾點理由可以作為有利於你的論據:
1.試用期乃是雙方互相適應,互相了解是否適合此份工作的期間,
勞工方面亦應有隨時終止僱傭契約的權利.
2.試用期間即已終止僱傭契約,
並未造成雇主方面教育訓練或正式任職後復行離職之損害.
3.銀行方面所拿出來的契約,關於賠償違約金的條款,
如果是事先預定用於同類契約而訂定之條款,
可以認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
而銀行方面,一方面在試用期內少付薪資,又可隨意終止僱傭契約
一方面又想主張勞工在試用期內終止僱傭契約必須罰錢,
應可認為顯失公平,而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因而無效.
最後,因為在下並不清楚你跟銀行之間相處全部細節,
建議還是先跟主管多加溝通,
法律規定只是最後手段,最好不要先拿出來強爭,
畢竟出社會之後,人和是相當重要的.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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