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外婆上月初去世,生前扶養孫子一位(已過繼外公姓氏,外公已逝),
外婆生前曾交代要將所住房子留給此孫,
而外婆有五位女兒,同意拋棄繼承權完成外婆心願。
問題:
1.去法院詢問時,得知存證信函要一式三份,但從郵局購入後,
不知道收件人、寄件人、副本收件人誰要怎麼填,又所謂一式三份是
購買三張存證信函,然後寫一樣的內容嗎?如何寄出的問題實在不太清楚...
查詢相關網站也沒有說明。
2.已向法院購買民事拋棄繼承權狀,那應備文件還需要「拋棄繼承聲請書」嗎?
答覆:
一.首先,關於拋棄繼承部分,
所以要寄發存證信函,
是因為民法規定拋棄繼承之繼承人,
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所以:
1.存證信函內容,即係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告訴他們拋棄繼承,以及她們成為繼承人之事.
寄件人即為拋棄繼承之人,
收件人為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存證信函格式可以前往台灣郵政公司網站下載電子檔案,
寫完再依(收件人數+2)列印出來,蓋印寄件人章.
(所以是一式多份,不見得是三份).
2.但有個方法可以不用這麼麻煩,
就是全部繼承人(除了要繼承房子的孫子之外),
全都拋棄繼承,這樣就可以免除寄發存證信函的麻煩.
如果外婆已經沒有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存在,
所謂全部繼承人就是子女.孫子女等全部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最後,聲明拋棄繼承除了必須撰寫拋棄繼承聲明狀之外,
還需準備往生者之除戶謄本,
聲明人(即繼承人等)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以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繼承系統表等文件.
(聲明拋棄繼承狀跟拋棄繼承聲明書是不一樣的文件)
以上文件應該可以在法院網站上找到例稿.
二.其次,你們辦理拋棄繼承的目的,
在於讓某位特定繼承人得以繼承全部不動產,
這樣的目的可能不見得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似乎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檢附繼承系統表以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即可,
就這一點可以前往各地地政事務所詢問,
跟他們說你們的目的是要把遺產讓某一繼承人繼承,
重點不在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
也許可以免除拋棄繼承程序不必要的麻煩.
三.最後,有一點可能也要留意一下,
就是那位孫子到底是不是繼承人?
因為依據您的敘述看來,
這位繼承人跟外公外婆之間的關係似乎不是純粹的血親?
這一點可能要先釐清,
以免這位孫子根本沒有繼承權.
以上,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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