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是某家電信的客服主管,
在星期日時有接到用戶抱怨某位同仁的電話,
但因本客服單位有錄音(以保障客戶及客服雙方),
故跟那位民眾說我們有電話錄音,要調錄音來聽才知道,
結果民眾就火大了,認為電話錄音是侵害對方的權益,是違法的,
小弟也有跟我們單位的主管研究,認為因錄音後的用途是保障民眾,
且因我也是公司跟警政單位的窗口,故也有問了一六五,
一六五是稱警方在執行勤務的時候,本來就要錄音錄影存證,
所以不構成違法,若一般客服的話,只要錄音的用途不涉及違法應是合法。
問題:
因目前各家電信業務及各客服專線一定都有錄音,
這樣的錄音到底是否違法?
答覆:
就本件案例如果要討論電話錄音是否合法,
主要應該是考慮到是否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的問題,
刑法第315條 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也就是說,一方就其與他方間電話通話內容予以錄音,
是否構成"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首先,雙方間的通話應該可以認定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
但是,由於錄音者本身即為通話之ㄧ方,
所以應該與"他人"之構成要件不符,
所以應該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
綜上, 貴公司的客服電話錄音應不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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