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打算今年過完年離職,但是,公司的員工守則寫著,離職者須在離職日的前兩個星期提出辭呈,並完成離職手續。其中寫著,未依規定時限以前提出者,公司得就不足天數按日扣款,當事人不得異議。之前公司有個員工離職,因為他是填寫完離職申請書後隔天就沒來上班,因此,薪資被公司扣了半個月。前提是,我跟那個同事幾乎是同時間進入公司的,同事離職時就職還未滿半年,現在我要離職,就職也未滿一年。
問題:
1、 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
2、 我就職未滿一年,離職也需要照著員工守則上面寫的作嗎?
3、 當初就職時,並沒有簽訂合約等等的,是否也是要依照員工守則呢?
答覆:
1、 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
(1)公司員工守則關於離職預告期間之約定,已經違反勞基法規定,應屬無效,但 台端仍須遵守勞基法十日前預告的規定:
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以及第16條之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
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因此, 台端與公司間若屬不定期契約,又屬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則應於十日前預告離職,公司規定之二周預告期間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歸於無效。
(2)公司扣發薪資的作法恐屬違法:
然而,勞基法對於勞工違反預告期間規定而離職者,並無特別處罰規定。因此,除非雇主因勞工違反預告期間規定離職而受有具體損害,始得另行請求賠償外,雇主扣發薪資不僅無正當理由,而且也已經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3)本案若從實際層面考量,公司規定的日數與法定日數所差無幾,究竟是否花費時間精力據理力爭,或是彈性多留四天預告期間避免無謂爭議,尚請 台端多所考量。
2、 我就職未滿一年,離職也需要照著員工守則上面寫的做嗎?
承上,依法為十日預告期間。
3、 當初就職時,並沒有簽訂合約等等的,是否也是要依照員工守則呢?
僱傭契約並非要式契約,也就是說不一定要簽立書面,只要雙方對於僱傭契約內容有達成共識即可。至於僱傭契約內容為何,則為訴訟證明問題。通常工作上相關的工作規則有時會被視為雙方所合意之僱傭契約內容。但就本案例而言,姑且不論員工守則如何約定,是否有效,依法 台端必須於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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