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債務]法律查封財產的能力上限

問題:


請問一下萬律師
一兩 年前後母以家父的名義在多家電信公司申請了不少門號
後母是以代理人的方式 持單讓家父簽名蓋手印
所欠的金額至少都七八千元以上,也有上萬的
但是家父在四年前已經中風成重度殘障(順便問:這樣有屬於喪失行為能力嗎?)
神志雖然清楚,但是根本就不能自理自己的行為...(說不定簽字時還被軟硬兼施利誘
?
而兩位在去年已經簽字離婚  是在戶政事務所簽字 不過沒有在法院公證

協議書上雙方有答應由女方負擔這方面債務 請問


1.法律會不會承認這樣的私下約定
現在電信公司委託的受理公司要將案件送交法院
雖不知最後會如何判決
請問


2.如果在送交前將父親名下的財產過戶
那法院如果最後判決要查封我爸的財產,那還能把這些財產追回去查封嗎?
3.
如果已經送交,那趕在判決前過戶,那還能追嗎
?
4.
或者這部份的債務得由子女來承擔嗎

只是單純不想幫那女人擦屁股,還麻煩各位解答一下,感謝!


 


答覆:


 


在下有幾點簡單的意見:


1.關於電信費用債務的負擔主體:
 
雖然  台端父親在四年前已經中風成重度殘障,

 
但依  台端所言其神志仍然清楚,
 
亦未受宣告為禁治產人.
 
如果申請書上確為令尊所簽名,

  (
縱非令尊簽名,但代理人出示令尊身分證件,仍有成立表現代理之可能)
 
在下以為雙方之電信服務契約應屬成立,

 
令尊確屬應給付電信服務費用之債務人.

2.
離婚協議書上負擔債務的協議
:
 
縱使雙方確有明文具體議定由女方負擔,

 
但如此約定僅有內部拘束雙方之效力,
 
亦即僅對令尊及後母有效,
 
無法持以對抗電信公司之請求.
 
令尊僅得於電信公司提出請求或清償完畢後,

 
另以本件協議請求後母清償.

3.
關於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財產問題
:
    
台端所謂的送交,應該是提起訴訟或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吧
?
 
原則上要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在提起訴訟之前可以藉由假扣押執行程序,
 
拿到判決,尚未確定前,則可以聲請假執行.
 
否則,即必須等達到判決確定後(或是拿到支付命令及確證)

 
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在對方聲請法院對令尊名下財產為查封之前,

 
均可以自由移轉處分,
 
但如果此一處分為有害債權之行為,
 
債權人嗣後可聲請法院撤銷該等行為.
  (
但一般大公司大銀行對於小金額很少殺雞用牛刀
)
 
此外,如果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故意脫產則會有刑事損害債權罪的問題,
 
應予注意.

4.
關於債務繼承問題
:
 
債務人死亡後,

 
其繼承人除繼承其財產外,亦須繼承其債務,
 
所以  台端及其他兄弟姐妹確須繼承父親的債務.
 
但是在民法繼承法規中,

 
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的制度,
 
可以讓繼承人選擇拋棄全部遺產及債務的繼承,
 
或是選擇以遺產來償債,
 
所負擔債務金額以遺產數額為限,
 
遺產不足清償則不用繼承債務,
 
遺產有剩則可繼承剩餘遺產.

以上管見,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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