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刑事] 違反商業會計法

事實經過:


我父親在民國94年被高等法院判違反商業會計法,


必須服刑八個月,申請上訴,八月一號收到通知說上訴駁回。

問題:


我想請問


1、我父親有沒有符合減刑條例(我去看 好像是有符合)
2
、如果有符合 那我父親的刑期就變成4個月那能不能易科罰金呢
?
 (
如果是檢察官判定 機會高不高
)
  
因為父親是被陷害的,所以一直很不甘心,


  昨天收到上訴駁回就一直心情不好
    
希望萬律師幫忙回答我的疑問>"< 謝謝(我真的很希望他不要被關)


 


答覆:


 


1、應可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只要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
 
又非例外不准減刑之罪(參減刑條例第3)
 
都有減刑條例的適用。

2
、得諭知易科罰金,
 
但檢察官可以決定要不要讓你易科罰金(但通常都會准)
  (
參減刑條例第9)

3
、原則上判決確定後,

 
最高法院會將全卷移送檢察署執行,
 
然後執行檢察官閱卷後發現符合減刑條例規定的話,
 
會向法院聲請裁定。
  (
參減刑條例第8條第1)

4
、如果檢察官沒有注意到,

 
也就是這段期間都沒有收到法院裁定,
 
可以在收到執行通知後,
 
自己提出聲請,
 
或是寫個簡單的聲請狀提醒檢察官。

茲節錄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法條供參:

第二條   (減刑標準)        


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
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第八條   (減刑裁定機關)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
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
裁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
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
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
之。
第一項情形,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區域如有變更,應
向變更後之管轄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至前項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適用之。
原審軍法機關經裁撤或因事實上困難者,由承受該機關之
軍事法院或就近之軍事法院裁定之。

第九條   (減刑方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
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
,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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