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契約若明訂
乙方應於九月十五日前給付新台幣兩萬元整予甲方
問題:
若這筆金額是屬於租金或者其他買賣相關之給付款
契約上也沒打明遲繳需給付利息
而我沒有準時繳納,甲方有權利要求我按遲繳日給付利息嗎?
如果真的要繳,那有法定的算法嗎?
還是說對方要怎麼算利息我就讓他怎麼算 @@||
答覆:
引用三個條文提供 台端參考:
民法第229條第1項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3條第1項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承上,既然雙方業已約定確定期限,
債務人理應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至於遲延責任則應給付"遲延利息",並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之。
因此,甲方有權請求利息,利率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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