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媽媽是導遊 從去年九月到十二月接了某家旅行社十四個團
其中十二月有向該家旅行社請款
可是該旅行社以老闆不在或是其他理由推卸請款事宜
於是今天我媽媽到旅行社直接找老闆請款
可是發生了一些衝突 老闆說九月的團沒有資料 所以不願意發薪
於是我媽媽說那麼十月十一月十二月的薪水可否發放
老闆說 因為資料不明 ''一毛錢都不會發給你''
我媽很生氣 就跟老闆吵起來 老闆還是無所謂的樣子
問題:
請問現在我媽該怎麼做?
找勞工局調解嗎?還是可以去法院提請訴訟?
或者以民法或是勞基法的法條告知對方若還是不發放薪水
要提起訴訟?
快過年了 我家需要這筆錢
謝謝
答覆:
有個問題可能必須先予釐清。
亦即令堂與該旅行社之間究竟存在何種契約關係?
因為從您的描述看來,
令堂似乎並非單純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之人",
而像是依照實際帶團狀況,按月結算帶團報酬再行給付。
此時究竟雙方之間存在僱傭契約,承攬契約或是其他無名契約,
恐會影響雙方實質權利義務以及後續處理程序。
承上,如果雙方之間存在僱傭契約關係,
可以考慮先自行核算旅行社應付金額,發函催告限期給付。
逾期未付則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立,最後還是必須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此外,雇主剋扣薪資有行政處罰規定,或可引用作為談判籌碼。
而若雙方之間所存在的並非僱傭契約關係,
當然仍可發函催告限期給付,
無法達成和解則須直接提起訴訟。
無論透過什麼程序,恐怕都無法在過年以前實現令堂的權利。
最後提醒您,將來如果萬不得已要提起訴訟,
最好能在起訴前先做假扣押查扣對方財產,
以免最後花費時間金錢拿到勝訴判決,卻仍是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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