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和朋友(以下稱乙)一起 向甲 先生承租房子
甲先生簽約時未告知他是二房東 沒有房屋所有權
乙也未確認權狀等文件就簽約了 也付兩個月押金給甲了
住了一個月 今天法院.銀行.地政.警員來要求看房子
他們說屋主欠銀行錢 目前房子被法院查封 擇日拍賣
他們也只是看一下 然後請乙簽名表示是乙開門讓他們進來查看有無擴建
後來打電話給甲 甲才坦白(?)說
屋主欠甲錢 兩者之間有文件證明債務關係
現在房屋"使用權"是甲的
屋主與甲簽合約表示 不論屋主的所有權有什麼變化
在合約訂的期限內 "使用權"都是甲的
甲也說 如果警察.法院那些人沒有搜索票 乙不須開門
若乙讓法院點交房子 乙就破壞了那份屋主與甲的合約 侵犯到甲的權利
甲願意拿甲與屋主的債務關係文件及租賃關係文件來讓乙看
問題:
屋主不是欠銀行錢嗎? 所以才會有銀行的人來啊 還留名片給我們
我們猜是不是 屋主把所有權抵押給銀行 把"使用權"抵押給甲先生
這種做法有法律效力嗎?
真的有"使用權"這種東西嗎?
因為我在法規裡查不到 只有查到民法第866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完全沒有提到"使用權"
現在顯然是法院要除去抵押權來拍賣房子
那麼屋主與甲的"使用權"租賃關係是否也可以被終止?或者原本就不成立?
答覆:
就 台端的陳述來看,
目前應該是已經查封指界完畢,
接著應該就要鑑價拍賣了.
有關 台端的問題部份:
1.屋主跟某甲之間的約定,
並不是典型的抵押權,
充其量就是拿房屋的使用利益來抵付租金而已,
沒有對抗抵押權或是強制執行的效力.
此外,
不管銀行有沒有設定抵押權,
既然銀行是債權人,自然可以就屋主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2.我想,對你們比較重要的,應該是租賃契約會不會受到影響,
原則上,如果屋主跟甲之間有租賃契約或口頭約定存在,
民法雖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基本規定(民法第425條參照),
但是在強制執行程序,則另有除去租賃後拍賣的規定,
亦即如果租賃契約成立於抵押權登記之後,
法院可以裁定除去租賃契約,然後再拍賣.
3.至於你們的應對方法,
對於這種有點問題的房子,當然能搬就搬.
如果物件不錯或是租金便宜,
我想可以拿這些規定跟某甲講清楚,
讓他知道你們使用收益的權利是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協商看看能不能改成租金後付.
茲提供相關法條供參: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
者,不適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 (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
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
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
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
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
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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