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勞資] 受傷被解雇

事實經過:


萬律師你好


我媽媽在平日外出(非上班途中)發生車禍
他現在已經48歲了


有勞保大概22年左右


因為腳傷住院需要請至少3個月的假


結果現在老闆要把他辭退

問題:


那我們之前的勞保要怎麼辦?(很重要)


雖然不是職災 但老闆可以辭退不用負責嗎?


畢竟已經快50了 要找工作真的很難阿


可以申請什麼補助嗎?


 


答覆: 


令堂依法可請普通傷病假,
如果傷病假期間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範圍,
並可申請一年以內期間之留職停薪。


資方若選擇終止僱傭契約,
則應依法辦理退休或給付資遣費。

理由如下:


壹、可以申請留職停薪: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普通傷病假。
如果傷病假期間超過第4條規定範圍,
則應得予留職停薪。

第 四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
補足之。

第 五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
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
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貳、如果留職停薪屆滿仍未痊癒而無法提供勞務:



資方得依勞基法或勞退條例規定之條件辦理退休,
若不符退休規定而欲終止僱傭契約,則應遵守預告
期間規定並給付資遣費:

此有內政部74820日 臺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可資參照
:
「勞工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


  如何處理疑義: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
   
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二、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
   
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
   
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
   
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另可參勞委會8078日 臺勞資二字第一六六三一號函:
「臺汽公司無資位人員(純勞工)因病留職停薪期間,

  
可否辦理資遣?
  
本案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雇主同意留職停薪一
  
年期間,於取得不能勝任所擔任工作之醫院證明,而
  
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應否同意疑義乙節,查現行法令並無明文,仍請
  
依本會76103日 臺(76)勞動字第二七六二號函釋原則
  
辦理。
    
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三日臺(76)
        
動字第二七六二號函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
  
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內政部74820
  
臺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在案,如雇主未主動
  
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
  
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
  
給資遣費。」

進一步來說,
以上說明雖有所據,但表面上似乎對於資方不盡公平。
蓋因資方本無終止僱傭之意,
而係勞方單方面因傷無法提供勞務。


就此而言,
或許可認為係將不可歸責於雙方而致無法提供勞務之風險,
歸由較有承受風險能力之資方負擔。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 則留言:

  1. 我可以申請勞保補助或是勞基法補助嗎?
    [版主回覆12/06/2010 16:03:25]如未住院,
    病假在一年三十天的範圍內,
    可以要求給付半薪.
    如果超過三十天,
    則可請求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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