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其他] 場地租借因颱風取消可以退費嗎?

事實經過:
我們公司之前為了辦活動向某處借了場地,
後來因為颱風無法舉行,
有企圖延期但大家實在是挪不出其他時間來了,
所以想向他們取消場地,對方便跟我們說訂金無法退。

問題:
當初我們是給他們三成的訂金,


想請問有沒有地方可以查相關規定,
或者可以有支持我們拿回訂金的方式,
就算沒有全額拿回來也沒關係,
能退回多少是多少。


 


答覆:


如果本案有"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的狀況,
應該是可以請求返還定金的,
以下提供法條規定給  台端參考: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
     
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惟本人不知  台端的具體情況,
是否確為"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
舉例來說,
如果你租借的是舞廳,只是因為颱風來大家不想出門跳舞,
在下認為對方應該沒有不能履行的情況,所以當然無法適用本條。
但是如果你租借的是棒球場,
而颱風來襲不只帶來狂風暴雨,
場地本身亦將泥濘不堪而致對方無法依債之本旨為給付,
此時應該就有本條的適用。

職此,管見認為,
  
台端能否適用本條規定請求返還定金,
應視具體情狀而定。
然而,站在  台端的立場,
其實只是要談談看也不是要打官司,
就算具體情況無法適用該法條,
或可援用上開法條去委婉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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