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於去年七月結婚,但未辨理登記,雖結婚但因妻花錢較不知節制,
且父母有對身後財產開始做規劃,故擔心登記後,
若婚姻有狀況須離婚時,父母辛苦賺來的錢,
將因婚後取得財產,妻有權向我要求分享。
但我不願分享,所以問題有:
問題:
請教一下萬律師:
1。我於婚姻登記前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分開就可避免若因婚姻有問題時,
相關財產被請求分配?這樣對嗎?
2。我也看過夫妻財產分開制的說明,但需到銀行申請財產相關証明,
也需到証券公司申請股票明細…等,之後才去法院辨理相關手續。
這樣申請下來,花費時間與成本也不少,
有無其他簡單也可達到目地的方法?
答覆:
先提供幾個法條作為參考:
民法第一千零七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一千零八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職此,父母親無償贈與之財產,
原則上不計入剩餘財產之計算。
以下針對兩個問題依序回答,
問題1:
如果雙方書面約定為分別財產制,即可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
當一方死亡或婚姻關係消滅時,即無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問題2:
夫妻財產制之約定,只要以書面約定即為有效,
至於是否登記,只是決定有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已。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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